2024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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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2024年4月2日收到控股股东商晓波先生(持有公司36.16%股权)的提议函,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和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4月22日 9:15 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4月22日 9:15一15:00。

5、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名,代表股份433,072,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63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748,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731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2,672,6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11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00,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520%。(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0,011,402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33,070,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46,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433,070,0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46,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7%;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7、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24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18,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1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42,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718,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12 %;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弃权29,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3,070,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27,926,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8%;反对5,145,0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0%;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15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32,876,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反对194,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552,6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30%;反对194,9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增加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795,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27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9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4,471,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142%;反对27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8%;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