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4-18
债券代码:115080 债券简称:23发展Y1
债券代码:115298 债券简称:23发展Y3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券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
● 债券付息日:2024年5月6日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5月6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二)债券简称:23发展Y3
(三)债券代码:115298
(四)发行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2年,以每2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2年),或选择在该重新定价周期末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本期债券的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2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2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4.50%。
(八)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5月4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3日。
(二)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5.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债券付息日:2024年5月6日。
三、本次债券付息办法
(一)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规定,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五矿发展大厦
联系人:张尊妍
联系电话:010-6849430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王昊
联系电话:1762233520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楼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