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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4-030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8.32万份

●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4.68元/份

● 本次股票期权实际可行权期: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3月23日

●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8.32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2%。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1、2020年5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6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1、首次授予

2、预留授予

二、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三、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1月28日

(二)行权数量:8.32万份

(三)行权人数:42人

(四)行权价格:64.68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七)行权安排:根据自主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为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3月23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42名,拟行权数量为8.32万份,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股票期权比例为40%。本次行权符合《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中规定的行权相关条件,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条件成就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