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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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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4-020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645,622,16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减污降碳综合服务企业,凭借在环保和新能源领域掌握的一批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工程实施案例,可以为污染排放及碳排放重点行业的企业提供一揽子优质高效的污染治理修复,双碳咨询服务和新能源投资建设运营解决方案。公司打造“双核”(工程、运营)+“双碳”的发展路径,努力实现轻重资产相结合、形成保现金流又有综合技术服务能力的业务组合模式,聚焦“新能源优质资产运营商、减污降碳技术创新者”的战略定位,与公司传统环保业务形成互补与闭环,打造强竞争力的综合环保新能源平台。

1)环保业务

公司环保业务主要为土壤修复、危废运营、大气治理、环境咨询和环境检测业务等。公司作为湖南省环境治理领域的龙头,土壤修复业务是公司的优势、核心业务之一。

公司开展的土壤修复业务主要包括农田修复和场地修复。农田修复指通过源头控制、农艺调控、土壤改良、植物修复等措施,减少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输入、总量或降低其活性,从而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改善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场地修复指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目前公司已建立了覆盖环境修复规划咨询、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药剂生产等全过程的完整产业链,业务范围涵盖了有机物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场地污染土壤修复、耕地安全利用及矿山生态恢复等全业务领域。在传统土壤修复领域,公司持续紧抓技术研发和市场布局,主要聚焦大型场地修复、农田修复、修复药剂供应领域。在农田修复领域,继续稳固当前行业地位;在大型场地修复领域,聚焦长三角、京津冀、珠三角、成渝等四大都市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先进可靠的项目管理能力。报告期内,市场环境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市场需求等诸多方面影响,加之公司调整发展策略、优化发展结构,在环保+新能源的方向上大力转型,新增订单较往年有所减少。但公司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强调全面实现资产提质增效与保值增值,做好客户经营,聚焦项目全周期管理,加强存量经营。2023年12月,公司顺利通过重钢炼铁厂项目竣工验收,成功移出《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单》,并于2024年1月顺利收回进度款8,800余万元。该项目作为重庆市大渡口重钢片区土壤修复治理片区第一个移出名录的项目,公司对于项目的高质量管理以及责任担当得到重庆渝泓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充分肯定。同时,公司在华东地区已重点布局多年,预计后续将陆续落地相关业务。公司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专项“中南有色金属冶炼场地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项目(项目编号:2018YFC1802700),开发了5项新技术、17种新材料、4套新装备等成果,集成了经济型、快速型、高效型、综合型土壤重金属复合污染修复技术模式,形成了冶炼场地污染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利用体系,开展了集成综合应用示范,为中南冶炼场地综合防控及再开发安全利用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障。项目已顺利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组织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得到专家组一致认可,形成的技术集成模式和有色金属场地修复体系在我国的广泛推广应用,有效推动了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领域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公司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酸根态重金属钝化新型功能材料研发”(项目编号:SQ2020YFC180085),针对课题“典型酸根态重金属钝化材料生产工艺与产品应用”开展了研究,旨在针对典型酸根态重金属污染场地,利用废弃物或廉价材料研发高效、绿色、廉价的酸根态重金属新型钝化材料,建立新型钝化材料的智能模块化生产线,并开展钝化材料的示范性验证。项目现已顺利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中期考核,形成2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核心技术成果已申请1篇发明专利。

危废无害化运营业务是指通过焚烧、填埋、物化等处理工艺,对危废物进行减量化、降低危害性,并最终实现消除危废物污染属性的过程。危废业务属于工业体系刚需,具有确定性更强、更为市场化、更容易体现优质企业长期价值的特点。公司目前拥有江苏永之清和甘肃禾希两个危废处置项目,核准处置规模为 9.74万吨/年(报告期江苏永之清二期获得危废经营许可证增加处置规模2.3万吨/年,甘肃禾希增加刚性填埋处置规模2万吨/年)。近年来,危废行业竞争加剧,处置平均价格下滑,危废业务盈利性受到较大影响。公司将积极探索布局危废资源化及贵金属循环利用项目,增加危废运营业务的新盈利点。

公司环境咨询及环境检测业务,包括环保管家、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保规划、污染场地调查与风险评估、环境监理等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环检测配备有大量先进的检测设备及专业的技术人员作为实力支撑。检测咨询业务为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2022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土壤普查工作将从2022年开始持续到2025年。土壤检测是土壤普查任务中的重要环节,子公司华环检测成功入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名单,将助力公司土壤修复业务的发展。

大气污染治理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业务,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已积累了多年的技术优势和项目建设经验,具有较 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工程实力,在国内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曾被环保部委任参编钢铁脱硫标准。公司在大气治理领域, 致力于为燃煤电厂、钢铁有色窑炉等生产设施提供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安装、调试、运 营等大气治理综合配套服务。在稳定推进火电烟气治理市场的同时,公司积极开拓非电领域的烟气治理业务,依靠领先 的超低排放一体化技术,已实现“近零排放”标准。

2)新能源双碳业务

公司将新能源双碳业务确立为公司的双主业之一,树立成为“新能源优质资产运营商、减污降碳技术创新者”的总体战略目标。新能源双碳业务包括可再生能源投资运营、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和双碳咨询业务等,其中可再生能源投资运营业务主要为垃圾焚烧发电运营、新能源光伏发电投资运营和储能投资运营。未来,公司将利用环保与双碳咨询业务长期积累的优质工商业客户资源,投建运营一批优质的新能源运营类资产,以运营业务形成稳定现金流,以工程业务扩大规模稳健发展。

垃圾焚烧发电是当前主流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和传统的堆肥、填埋等处理方式相比,焚烧具有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等优点,更能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公司全资拥有衡阳、新余垃圾焚烧发电厂,参股长沙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公司的垃圾发电运营管理水平行业领先,目前旗下的衡阳、新余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的垃圾处置规模合计2,400吨/日,参股长沙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公司处置规模为5,100吨/日。衡阳、新余生活垃圾发电厂均已完成二期扩建工作,其中衡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日处理垃圾500吨的生产线一条,新余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日处理垃圾300吨的生产线一条;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衡阳永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协同处置污泥(一期技术改造)”项目日处理污泥量 100 吨,年最大处理量3.6万吨;永清环保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板块取得新的拓展,进一步巩固和提升了公司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力。

在新能源光伏发电领域,公司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科研创新平台,在新能源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工程方面,公司EPC总承包共青城市九江昇晨4.625MWp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常州电厂建设海门燕达装备5.9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盐城吕巷车镜2期1.32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全容量投产后,新增年平均发电量约1,100万度。运营方面,公司目前已投建并运营重庆精鸿益、重庆成田、湖南华皓、邢台德龙钢铁、尔康制药等工商业综合体等光伏项目,新投建的广东建艺、邢台德龙钢铁(机械轧辊)、北海合浦康养院等光伏项目正在建设,报告期内公司光伏发电量为5,000多万度。

同时,公司全面进军了电化学储能行业。储能业务是新能源发展的必经之路,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必要环节。公司利用多年来环保业务服务工业企业积累的客户资源优势,差异化选取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用户侧储能作为公司储能业务主攻细分市场。用户侧储能电站的优势是利用能源需量管理和峰谷电价差的方式来实现削峰填谷,减少工业企业的电费支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报告期内,公司签订了尔康制药光储一体化项目、投运运营重庆精鸿益、重庆成田、重庆嘉峰电子、重庆雷钜用户侧储能项目,其均采用企业园区低压配电室0.4kV侧并网的方案,充分降低建设成本。项目投产后年均放电量约138万度、年均充电量约161万度,公司通过重庆第一批光储项目的标杆,将持续以重庆为重点、以其他经济效益高的地区的储能项目的投资。

新能源双碳咨询业务也是公司响应国家号召,前瞻布局,近年来逐步切入的新赛道。在2021年成立双碳研究院、2022年成立永之清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旨在全面落地“双碳综合服务”业务,打造“双碳环保产业链”。已对双碳领域的政策、市场、技术、商业模式等进行研究,开展碳中和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为钢铁、石化、电力、建材、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提供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解决方案。包括对地方政府、工业园区、重点控排企业提供节能、减污、降碳、增效等双碳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前端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编制,碳排放核算,后端的碳资产开发及碳交易等业务。双碳咨询业务作为业务入口,为公司光伏发电、储能、碳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公司已承担了步步高碳达峰碳中和示范项目技术咨询、天津水晶宫饭店碳达峰碳中和示范项目技术咨询、服装循环利用碳足迹标准开发技术服务、湘品出湘-碳中和普惠服务平台开发、衡东县碳达峰实施方案编制、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碳评价方案编制、耒阳市达峰实施方案编制、恩平市林业碳汇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天钢钢铁集团减污降碳技术咨询等多个项目。参编了《能源企业ESG评价标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碳减排激励管理规范》等2项团体标准。

2023年,重点对地方政府、工业园区、重点控排企业提供节能、减污、降碳、增效等双碳综合服务,包括县域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园区碳排放核算,企业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技术服务、区域林业碳汇碳资产开发前期评估等,比如:衡东、临武、江华、江永、道县8个地方碳达峰行动编制方案、新天钢钢铁集团减污降碳技术咨询、恩平市林业碳汇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衡阳市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实施方案项目技术协作等多个项目。随着年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管理办法、方法学、交易和结算规则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试行,已提前布局好的林业碳汇、甲烷利用、可再生能源等碳资产开发业务或将迎来重大机遇。

双碳研究院还就多能互补业务开展工作,筛选出多个多能互补方向的先进实用技术,包括相变蓄冷、中央空调高效机房、中温太阳能集热、空气源热泵、智能控制系统等技术;储备了多个优质的多能互补应用场景,包括商场、医院、酒店、写字楼、政府机关、食品加工、医药加工、酿酒行业、纺织、木材加工、冷链等。2023年已经在海南、河北就酒店、预制菜产业园等场景,推进高效机房、空气源热泵、相变蓄冷、太阳能集热、智能控制等多种多能互补技术的耦合应用示范项目,预计2024年可以看到该示范效果,适时开展更多应用推广。

3、市场地位

在政策向好叠加市场刚性需求的大背景下,公司将依托核心技术优势和持续创新研发实力,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在土壤修复、大气污染治理、固危废处置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并利用自身积累的优势和技术,积极推进危废资源化业务和双碳新能源综合服务相关业务。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公司在环保领域有一定的核心竞争优势,将继续发挥自身综合环保服务的优势,坚持“工程+运营”双轮驱动,以成为“新能源优质资产运营商、减污降碳技术创新者”为战略目标,面向全国积极拓展业务,已经从传统环保业务逐步向新能源建设运营和双碳综合服务等环保能源全产业链领域延伸,经营业绩和产业规模得以稳健发展。公司具有领先的研发技术和模式创新能力,构建从技术成果、技术应用和良好的客户基础及丰富的项目运营经验,保证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态势。

4、业绩驱动因素

1)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土壤和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和对相关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支持力度,行业法律法规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日益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逐步落地的产业政策、不断加大的政策、支持为环境修复行业的规范化和持续性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2015年1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对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生态补偿、排污许可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新环保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年国务院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原则,强调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与实施,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固废法》,强化了地方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防联控、规划引导等制度,推动了固体废物末端处置能力建设。新《固废法》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治理的影响深远。

202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普查结果可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提出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以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

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多场景应用。同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具备大规模工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其中电化学储能技术性能进一步提升,系统成本降低30%以上。到2030年,大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2023年8月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2024年3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强化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行的政策措施,加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跟踪评价,推动新型储能技术产业进步。

除上述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外,国家在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无废城市”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等方面也积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2)市场空间广阔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作为指导今后5年及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同时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并具有一定优势的新能源产业链体系。新形势下,我国新能源产业必须强化创新驱动,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从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高国际化水平等方面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023年3月,李强总理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宣布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和国务院机构设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政府工作作出部署。总理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对今年工作的部署,着力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023年6月29日,生态环境部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计划在年底前重启CCER。目前市场中存量CCER约1,000万吨,难以满足23年底前配额清缴缺口,重启CCER的需求较为迫切。此外,政策推进能耗双控转型碳排放双控,需要加强碳核算能力和基础能力建设,利好碳市场建设。

2024年1月CCER正式重启,CCER首批方法学覆盖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和造林碳汇四大领域。四类方法学的潜在CCER供应量将分批释放至市场,CCER短期内供给有限,或将刺激CCER开发和交易市场向好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与强制减排市场互补衔接,将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随着政府工作报告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持续强化绿色发展、做大做强环保产业的信号愈发明显,与环保相关的产业及板块有望持续受益。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1、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2023年9月,公司通过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峰女士、戴新西先生、肖明智先生、王振国先生、鲁承洪先生、聂兵先生共6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鲁贵卿先生、李斌女士、魏春兰女士共3人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选举陈凯先生、李蓉女士共2人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同时通过2023年8月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喻波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上述3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峰女士为公司董事长,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聘任王峰女士为总经理、聘任夏文奇先生为财务总监、聘任姚键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和黄田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等,聂兵先生除 担任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凯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自上述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2023年6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出资人民币3亿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清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公司新能源业务。2023年8月,该公司已更名为“深圳永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