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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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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04-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上市公司

名称: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智明达

股票代码:6886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杜柯呈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4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智明达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杜柯呈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邮编:211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杜柯呈与冯健无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008,440股,持股比例由原13.3016%降至7.985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智明达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008,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13.3016%,前述股份已于2022年4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杜柯呈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16%。本次权益变动后,杜柯呈持股数量为6,00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54%。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受让方):冯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邮编:210000

(二)乙方(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出让方):杜柯呈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邮编:2111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9日,公司股东杜柯呈与冯健签署《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股票转让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合计合法持有的智明达(代码:688636.SH)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上述股票占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316%。甲方依法受让标的股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标的股票。

第二条 标的股票转让单价

标的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80%(以下简称“转让单价”),即人民币27.43元/股。

第二章 交易总价

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即为“交易总价”,计算方式如下:

交易总价=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4,000,000×27.43=109,720,000元 大写:壹亿零玖佰柒拾贰万整)。

第三章 支付安排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使用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按以下方案支付股票转让价款:

4.1第一阶段支付: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甲方先行支付本次交易总价中的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第一阶段款项支付至乙方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4.2余款支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转让确认书》后的一年内,分2 次将余款支付至 4.1 条款乙方提供账户内。

第四章 标的股票交易

第五条 乙方应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至甲方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提交减持申请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以及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手续等。

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5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每日应按甲方已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并且返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自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交易完成日”) 后,甲方可依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且不与乙方成为一致行动人,甲方在股东身份上完全独立。

第七条 自交易完成日六个月后,甲方有权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全部可流通的标的股票,卖出时间、 卖出价格、卖出数量等所有交易要素均由甲方独立自主决定,乙方无权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及抗辩,无权进行任何干涉。

第八条 乙方承诺自本次协议签订日起,本次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

第十条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任意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

(三)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事项未能办理完成;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仅约定协议转让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两名当事人均签字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注: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股份的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智明达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柯呈

签署日期:2024年4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杜柯呈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4-02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成都智明达关于副总经理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陈云松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陈云松先生曾为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现就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意见进行说明:

一、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核心人员陈云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4年3月--2018年8月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测试部经理;2018年9月--2019年2月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11月至2024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一)参加的研发项目及专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云松先生不存在参与公司正在研发的项目的情况。陈云松先生在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及研发项目的正常开展。

(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陈云松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包括竞业禁止条款)等相关协议文件,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陈云松先生对其知悉的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陈云松先生有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的情形。

二、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陈云松先生负责的全部工作已进行妥善交接,陈云松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不存在对单一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依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云松先生已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各项研发项目正常推进。公司研发团队和研发体系结构完整,现有研发团队能够支撑公司未来核心技术及产品的持续研发工作。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研发团队总体相对稳定,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有序推进,陈云松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陈云松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且其已与公司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陈云松先生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加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注意及时补充、维护和加强研发团队规模,提升公司技术研发能力。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

名称: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智明达

股票代码:68863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冯健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4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智明达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冯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邮编:2111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冯健与杜柯呈无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因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本次增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00,000股,持股比例由原0%增加至5.316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智明达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冯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权益变动后,冯健持股数量为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6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受让方):冯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邮编:210000

(二)乙方(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出让方):杜柯呈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邮编:2111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9日,公司股东杜柯呈与冯健签署《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股票转让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合计合法持有的智明达(代码:688636.SH)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上述股票占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316%。甲方依法受让标的股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标的股票。

第二条 标的股票转让单价

标的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80%(以下简称“转让单价”),即人民币27.43元/股。

第二章 交易总价

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即为“交易总价”,计算方式如下:

交易总价=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4,000,000×27.43=109,720,000元 大写:壹亿零玖佰柒拾贰万整)。

第三章 支付安排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使用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按以下方案支付股票转让价款:

4.1第一阶段支付: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甲方先行支付本次交易总价中的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第一阶段款项支付至乙方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4.2余款支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转让确认书》后的一年内,分2 次将余款支付至 4.1 条款乙方提供账户内。

第四章 标的股票交易

第五条 乙方应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至甲方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提交减持申请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以及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手续等。

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5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每日应按甲方已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并且返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自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交易完成日”) 后,甲方可依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且不与乙方成为一致行动人,甲方在股东身份上完全独立。

第七条 自交易完成日六个月后,甲方有权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全部可流通的标的股票,卖出时间、 卖出价格、卖出数量等所有交易要素均由甲方独立自主决定,乙方无权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及抗辩,无权进行任何干涉。

第八条 乙方承诺自本次协议签订日起,本次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

第十条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任意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

(三)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事项未能办理完成;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仅约定协议转让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两名当事人均签字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无。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减持情况具体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智明达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健

签署日期:2024年4月22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4-02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

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杜柯呈与冯健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3161%)转让给受让方。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杜柯呈告知函称,杜柯呈与冯健于2024年4月19日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杜柯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161%)以 27.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冯健,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09,720,0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杜柯呈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00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016%。本次权益变动后,杜柯呈持股数量为6,008,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854%。本次权益变动前,受让方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将持有公司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16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触发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 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受让方):冯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邮编:210000

(二)乙方(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乙方(出让方):杜柯呈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

邮编:21110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9日,公司股东杜柯呈与冯健签署《股票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股票转让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乙方合计合法持有的智明达(代码:688636.SH)4,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上述股票占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316%。甲方依法受让标的股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标的股票。

第二条 标的股票转让单价

标的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80%(以下简称“转让单价”),即人民币27.43元/股。

第二章 交易总价

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即为“交易总价”,计算方式如下:

交易总价=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4,000,000×27.43=109,720,000元 大写:壹亿零玖佰柒拾贰万整)。

第三章 支付安排

第三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使用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按以下方案支付股票转让价款:

4.1第一阶段支付: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交易日内,甲方先行支付本次交易总价中的3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乙方同意甲方将上述第一阶段款项支付至乙方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

4.2余款支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转让确认书》后的一年内,分2 次将余款支付至 4.1 条款乙方提供账户内。

第四章 标的股票交易

第五条 乙方应配合办理标的股票由乙方过户至甲方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上市公司提交减持申请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以及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手续等。

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文件后,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5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标的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否则乙方每日应按甲方已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并且返还甲方已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自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交易完成日”) 后,甲方可依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且不与乙方成为一致行动人,甲方在股东身份上完全独立。

第七条 自交易完成日六个月后,甲方有权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全部可流通的标的股票,卖出时间、 卖出价格、卖出数量等所有交易要素均由甲方独立自主决定,乙方无权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及抗辩,无权进行任何干涉。

第八条 乙方承诺自本次协议签订日起,本次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它

第十条 非经协商一致、或受到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情形,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任意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

(三)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事项未能办理完成;

(四)其他双方约定的终止情形。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仅约定协议转让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补充。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两名当事人均签字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