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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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在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3年度,公司给予立信的年度审计报酬为130万元(不含税)。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采矿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审计收费总额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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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涉及从业人员75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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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徐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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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付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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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谭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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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费用为130万元(不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时,在查阅了立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在2023年度年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工作客观审慎,较好地完成了2023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为控制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投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
3、特别风险提示:尽管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银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2、投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
3、投资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本次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于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同时授权董事长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机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均为短期投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持续督导机构进行核查。
6、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六、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
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确认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并制定了2024年度薪酬方案。其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
经核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含税)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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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公司2023年6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12万元(含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履行职务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公司独立董事除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2、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所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张健先生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整体薪酬以下方案执行: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张健先生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按照其所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绩效薪酬根据其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其他说明
上述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国际准则趋同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17号》通知,本次主要变动内容及影响如下: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即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供应商融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 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 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 延长了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 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 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
首次执行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年度 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第1项所要求的信息。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 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 损失。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