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2版)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明确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是否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明确了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
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59,459.51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59,459.51元。2022年度受影响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项目减少540,540.60元。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7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23日,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申请人民币33000万元的授信,授权期限为2024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2日,并提供以下资产作为授信业务抵押物:位于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厂房及工业用地,房屋建筑面积合计45322.24平方米,土地面积合计64653.52平方米。
公司本次抵押资产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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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孙)公司”)。
● 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否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控股子(孙)公司以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65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20亿元.。截至2024年4月23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345亿元,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宁波启鸿建设有限公司;DAHONG HOLDINGS SINGAPORE PTE.LTD;HONGKONG DAFENG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DAFENG INDUSTRY";浙江大丰数艺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大丰文化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满足控股子(孙)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开拓海外市场等需求,根据其业务需求及授信计划,公司拟为控股子(孙)公司以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预计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65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20亿元。
本次均为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不是关联方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额度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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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人员处理相关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对外担保方式、签署担保协议等具体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上授权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3、在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公司控股子(孙)公司内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孙公司)。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孙)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孙)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4、本次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以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合同金额,其中预计的新增担保额度,以未来签署担保协议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5、本次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孙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
6、上述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以及因日常经营发生的各项履约类担保,上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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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大丰数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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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启鸿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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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AHONG HOLDINGS SINGAPORE PTE.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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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ONGKONG DAFENG CULTURE DEVELOPMENT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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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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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大丰文体设施维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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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杭州云娱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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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大丰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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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DAFE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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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大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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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止2024年3月31日,被担保人财务指标(未经审计)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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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将按照担保授权,根据控股子(孙)公司业务发展和融资安排的实际需求与银行或相关机构协商确定担保协议,实际提供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条款、条件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拟开展的担保行为是基于双方业务发展、生产经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而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的良性发展,可以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虽然部分控股子(孙)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但公司能对该等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会因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4.345亿元(均为对控股子(孙)公司的担保数量),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6%,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形式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资产池、票据池、金融衍生品、跨境直贷、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等综合业务,最终融资金额、形式后续将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
具体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低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善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商业银行天长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上海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等。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具体授信事项进行调整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2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7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8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42元,共计募集资金539,75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5,240,510.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74,515,489.15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会验字[2017]3100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5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3,142,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16,858,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4月2日出具会验字[2019]3275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1,279.01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6,172.54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利息收入1,063.03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累计收益945.24万元,手续费累计支出0.8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6,000.00万元;(2)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2,180.02万元。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截止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5,248.50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6,437.3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利息收入321.81万元,购买结构性存款累计收益2,935.58万元,手续费累计支出0.01万元,补充流动资金7,400.00万元;(2)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12月31日余额合计为2,294.68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7年4月17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019年4月15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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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1。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1-2。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8亿元(其中首发募集资金不超过0.8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23年12月31日,已使用1.34亿元(其中使用首发募集资金0.60亿元,可转债募集资金0.74亿元)。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说明
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3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2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丰实业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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