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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2024-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751,6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751,6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3年1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3年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2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350.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15人。

6、2023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2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计5人。

8、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黄凯、余根潇、吴天一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175.1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2%。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历次解锁情况

本次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3年2月27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2月26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15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5.1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4月30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751,6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以2024年4月19日收盘后公司股本结构为基础,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永吉转债”(转债代码:113646)处于转股期,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份总数可能会在公告日与上表存在一定差异。最终股本变更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的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1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75.1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1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5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业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