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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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2年08月0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在投资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止“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账户注销日(2023年07月28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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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经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2年06月3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剩余金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2年07月07日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注销日,结项募投项目专户余额为94,734,879.25元,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项目质量、募投项目规划产能完全达到的前提下,坚持谨慎、节约的原则,依靠专业人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减少了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优化与节省了设备投资费用等,做好了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2、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公司于2022年07月07日,将结项募投项目专户资金余额全额转出,其中50,000,000.00元转入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专户,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将由7,836.20万元增加至12,836.20万元,项目总投资金额将由7,836.20万元增加至12,836.20万元;剩余金额44,734,879.25元公司作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于2023年0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截止“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注销日,结项募投项目结余金额为18,505,667.74 元,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为: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高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并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了成本。2、本着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则,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公司分别于2023年07月27日及2023年07月28日,将结项募投项目专户结余资金合计18,505,667.74全额转出,作为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15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取消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进行取消。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战略发展规划,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的具体实施地点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基于优化研发系统结构和提升整体研发实力的考虑,拟将“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的建设地址变更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路两侧地段II-08d地块”,同时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次变更研发及总部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民生证券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的情形。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根据公司2022年02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对“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由于部分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稍有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将会有所延期。该募投项目原定于2021年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根据目前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预计在2022年06月前完成该募投项目全部建设内容。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2022年0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了《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认为: 公司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编制,反映了瑞晟智能公司2023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瑞晟智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27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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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旨在提升公司研发基础设施水平、研发能力和公司办公环境促进公司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注2:报告期内实现的效益632.76万元,募投项目已进行投产,产能正在逐步释放,报告期内该募投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已达到预期目标,但因产品整体毛利率不及预期,导致该项目在报告期内尚未达到预计效益,目前公司正加强内部绩效考核控制、改进产品设计方案等方式来改善效益情况,力争未来达成该募投项目的整体效益目标。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24日 10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4日
至2024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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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除议案7、8全体董事、监事分别回避表决外,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10、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9、10、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袁峰、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作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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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3、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传真:0574-88868969
联系人:吕蒙、黄雅青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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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 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内容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1,279,952.3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1,464,025.0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04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004,000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5.50%。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040,000股,合计转增12,01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2,052,00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转增)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兼顾投资者合理诉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特点及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众华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业务规模、执业质量和社会形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行业地位,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截至2023年末,众华拥有合伙人65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5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众华2023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8,278.95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5,825.2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981.91万元。2023年度,众华为70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9,062.18万元,审计客户的主要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汽车制造业(C36),与本公司同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众华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众华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1案中判决众华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上海金融法院已就其中1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案原告不符合索赔条件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本案尚未判决。
(5)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58名原告起诉刚泰控股时连带起诉众华。本案尚未判决。
3.诚信记录
众华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2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2次(涉及2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蒋红薇,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沈景宵,201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臻,2000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众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2家。
2.诚信记录
拟聘任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2023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价格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以及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2023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建议续聘众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价格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0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权责利相统一、报酬与风险相对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4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起至下一年度薪酬方案审批通过之日止。
二、薪酬发放标准
1、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6万元/年(含税)。
2、公司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董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1.2万元/年(含税)。
3、公司监事领取固定津贴,如在公司任职,除领取监事津贴外,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监事2024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0.96万元/年(含税)。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四、审议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委员袁峰回避表决,其余两名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董事袁峰、余云林、吕蒙回避表决,其余四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95亿元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同时,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预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58亿元的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额度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7,281.75万元,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综合授信情况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决策效率,并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计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9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授信额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票据质押、保理、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该等额度可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需要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可共享上述额度。
上述授信额度是公司资金需求的必要储备,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二)担保情况
为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业务需求,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358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担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担保额度可以在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范围内进行内部调剂,担保方式与担保期限等具体事宜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的无偿担保,担保数额以实际授信额度为准,该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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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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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宁波欧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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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欧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授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担保协议。本次授信、担保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内容以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条款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上述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就具体申请授信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工作人员办理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等手续以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未要求其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峰及其配偶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鉴于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因此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281.7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07%,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9.80%。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 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0,040,000股,合计转增12,012,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2,052,000股,注册资本增至52,052,0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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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相关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
上述变更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并制定了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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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1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和制定后形成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并确认,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孙建国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特点及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为2023年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认为: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认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