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70版)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七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其他的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4】第0133号《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015,131,742.5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749,266,735.58 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为2,749,266,735.58元,实收股本为985,432,777.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实际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87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680,42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02元,共计募集资金971,499,998.52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7,486,999.97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54,012,998.55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现更名“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340,000.00元后,本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0,672,998.5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7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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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以下简称《储存制度》)。根据《储存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族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5个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全部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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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止)。2016年9月27日,本公司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00万元人民币,并通知了相关保荐机构和进行了相关公告。
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如下:①终止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项目的实施,该项目变更涉及的总金额为45,730万元,占总筹资额的48.10%,该项目尚未开始启动;此次变更后,其中40,000万元用来支付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价款,其余5,7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②延后天花膜项目的实施期限,由原计划到2016年3月试生产至2017年7月完成工程验收并投产,延期到2017年12月试生产至2018年7月完成工程验收并投产。此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补充流动资金的59,900万元中的45,730万元用于支付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价款40,000万元,另外5,7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剩余闲置募集资金14,17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公司已于2017年7月4日前归还14,170.00万元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相关保荐机构和进行了相关公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进行相应变更,内容详见“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之“(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募集资金已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使用,支付收购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的价款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实施完毕,本次募集资金变更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由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花膜项目”被迫推迟建设,因此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同意将天花膜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8年7月延期至2019年6月,并经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为推动天花膜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具体投入金额以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为准,待天花膜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解冻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剩余募集资金。
2019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于2019年2月开始以自有资金投资天花膜项目,全力推进天花膜项目建设进度,预计2019年四季度末之前天花膜项目可实现试生产。因此公司结合天花膜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决定将天花膜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9年6月延期至2019年12月,并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2023年5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议案内容为同意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所有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截止2023年11月29日,公司共计5个募集资金账户已经全部注销完毕。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其他说明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20号】,因公司未如期偿还中国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中国银行湖州分行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1日划扣公司7,636.7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66号】,因公司未如期偿还工商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工商银行湖州分行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16日划扣公司906.23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根据《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5执4204号】,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吴兴区人民法院扣划0.98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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