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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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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14:40。

(2)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罗吉春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4,392,819,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5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96,584,3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9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796,235,5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6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见证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91,45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9%;反对8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494,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3%;反对8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2%;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391,55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7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5,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3%;反对79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3%;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391,55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4,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0%;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6%;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4,391,924,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63,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12%;反对8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8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391,793,2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6%;反对1,0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832,2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4%;反对1,02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六)《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391,555,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2%;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594,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00%;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6%;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七)《2024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同意4,392,024,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9%;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3,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68%;反对79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6%;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八)《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4,392,448,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36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487,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8%;反对36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7%;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4,390,584,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1%;反对1,687,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4%;弃权5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623,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39%;反对1,687,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7%;弃权54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44,582,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19%;反对47,948,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5%;弃权28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621,7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251%;反对47,948,8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722%;弃权2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一)《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持有公司股票的董监高已回避表决。

同意4,391,333,0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2%;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1%;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372,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6%;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20%;弃权47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十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392,298,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51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337,6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4%;反对5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林燕 赵良银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8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回购注销审议情况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对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7)。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有关信息

本次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4年4月27日)起45日内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1号攀钢文化广场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6月10日,每个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812-3385366

5.传真:0812-3385285

6.电子邮箱:psv@pzhsteel.com.cn

(三)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三、备查文件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0201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2024年3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2项,分别为:

议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七:《2024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八:《关于回购并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14:4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罗吉春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3,596,584,388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38.6936%,包括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8,154股,占总股份的0.0001%。

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代表股份796,235,537股,占总股份的8.5662%,包括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280,850,765股,占总股份的3.0215%。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56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4,392,819,925股,占总股份的47.2599%,包括中小股东52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280,858,9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1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和议案十为特别

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中,议案十一因涉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保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董监高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