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本次报告的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相关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对外报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3、审议并通过《关于核实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5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7,339.40万股的1.7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顺石油”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20年4月7日

所属行业:零售、批发业

注册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潇湘北路二段8号

注册资本:17,339.4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忠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分支机构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小食杂;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洗车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是:赵忠先生、龙小珍女士、赵雄先生、吴立宇先生、徐丽萍女士、何海龙先生、邓小毛先生。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分别是:彭慕俊先生、秦黎女士、李连萍女士。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4人;分别是:赵忠先生、龙小珍女士、曾跃先生、余美玲女士。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和健康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2023年3月13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76,000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7.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339.40万股的1.7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分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54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天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5%,为每股9.2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5%,为每股9.54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依据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设置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前述规定情形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基数”指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各考核年度(2024年-2025年)的“净利润”以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即计算公式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对应年度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包括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 /存续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成品油销售总量”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成品油销售总量”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成品油销售总量或净利润,成品油销售总量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企业成长的重要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最终体现。

成品油销售总量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行业地位及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不断增加的成品油销售总量,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成品油销售总量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净利润是反映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上述60日期限之内。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2、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在终止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购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激励对象承诺其认购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10、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包括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下同)与公司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A.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B.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资格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其他个人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A.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雇佣/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

B.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C.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D.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不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同意续约或主动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不论因何种原因)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非因执行职务等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发生财产分割

激励对象若因离婚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同时激励对象应当尽可能保留已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以现金方式给予原配偶补偿;若已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分割,分割给原配偶的已解除限售的股票继续有效,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4)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5)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7.6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7.34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2,321.28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4-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3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6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余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控制风险,现金管理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有效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一、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

2、资金来源

理财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

二、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完成赎回的理财产品

2、正在执行中的理财产品

三、关于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为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一11:00,下午13:00一16: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何海龙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何海龙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何海龙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1993年至今在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编辑部主任。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何海龙先生于2024年4月25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和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舒来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下转743版)

(上接7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