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4-012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形式召开,鉴于相关事项相对紧急,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当天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及相关人员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龙学勤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已在会议上就豁免会议通知时限作出了说明,并获得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编号:2024-011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人民币54,000万元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取得中钛科技51%的股权。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与中钛科技及其股东中钛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资源”)、上海朝年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朝年”)签订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发布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
其中,《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约定为“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等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鉴于各方在履行《增资协议》的过程中就中钛科技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相关事宜存在分歧,为更好地解决有关事项,各方协商就《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有关约定进行变更,拟将仲裁管辖地由北京变更为广州,将仲裁管辖机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变更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钛科技、中钛资源、上海朝年签订《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
二、《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各方一致同意将《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第十二条12.2项的条款变更为“凡因《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引起的或与《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其他条款不变,仍按《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的约定履行。
3、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持一份,与《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盖章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协议各方签订的《变更仲裁管辖协议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4-013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