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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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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4版)

7、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23,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8、被担保人名称:五河耀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水利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太阳能发电光伏组件设计、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设计、建设;谷物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预计事项为公司拟于2024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6.30亿元、美元0.715亿元及欧元660万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2.00亿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4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05亿元,占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06%。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 投资金额: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 现金管理金额: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915,024,087.74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250,258,482.44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50,258,482.44元。

(四)投资方式

公司预计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前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的部分。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流动性好、安全性高、预期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3、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与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元,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2年12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未发生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一并变更为“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为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的变更项目。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共使用2,915,024,087.74元,募集资金可使用金额为人民币250,258,482.44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息余额为人民币250,258,482.44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2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董事和监事回避表决,本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方案

1、投保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主体

3、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4、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年(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总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本次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事项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将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2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32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严劼,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2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7家。

签字会计师:孙玮,200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2家。

质量控制复核人:邵振宇,200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1年开始在立信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立信对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在参考2022年度收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立信为公司提供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0万元,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60万元。2024年度公司审计费用将以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公司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以及投入的工作量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7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通知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通知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解释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16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了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新旧衔接规定,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加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涉及部分募投项目转让的议案》,并经2023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5个下属子公司拟与上海羲融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并购框架协议将持有的18个全资下属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对方,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118,282.05万元。框架协议中第一批次10个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拟在签订框架协议时一并签署,转让对价合计为35,584.3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61)。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项目转让事项,积极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并初步确定合作意向。在推进过程中,双方就项目转让细节进行了持续沟通,但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考虑,拟终止本次项目转让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项目转让事项尚未正式实施,未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交易各方并未就本次项目转让事项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终止转让事项不存在协议纠纷和违约责任,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全年及2024年第一季度新能源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一、光伏电站2023年度及2024年一季度发电情况

二、截至2024年3月底新能源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注: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

2、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屋顶业主自用,该电量未统计在内。

3、河南电站全部出售,山东、安徽、江苏部分电站已出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18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分别对其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后向董事会提交《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董事会对2023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上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65,000,625.4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及业务长远发展的信心,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股东合理回报的需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60,169,15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8,949,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18,489,707.2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计划在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1、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亿元;

2、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亿元;

3、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额度不超过9.5亿元;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亿元;

5、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亿元;

6、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亿元;

7、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亿元;

8、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9、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10、向平安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11、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12、向广发银行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13、向上海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14、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亿元;

15、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16、向中国邮政银行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17、向北京银行南通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18、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

19、向恒丰银行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亿元;

20、向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

21、向浙商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

22、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

23、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6,000万美元;

24、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亿元;

25、向其它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0亿元。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2024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亿元或等值外币,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1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净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25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如下:

注: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发生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按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一半执行。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5)。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的情况下,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15,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合同文本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7)。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或董事长授权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8)。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1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拟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保险费不超过30万元/年,保险期限12个月,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费总金额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本次公司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20)。

本议案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报酬以及继续聘请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发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报酬以及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24-2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发放流程和实施程序已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发放流程和实施程序已严格按照考核结果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在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周辉先生回避了本议案表决的情况下,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相关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二至议案四、议案六、议案八至议案十、议案十五、议案十九、议案二十、议案二十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定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2:30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临2024-2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0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65,000,625.42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基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及业务长远发展的信心,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股东合理回报的需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3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60,169,15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18,949,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18,489,707.27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支付的金额为52,081,673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综上计算得出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65.02%。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8,949,0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4-1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6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以往年度发生并持续至今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作的事项,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各方较好地执行了交易协议约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先生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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