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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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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2024-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4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

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12,645,467股

2、发行价格:50.0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32,399,804.67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9,672,384.67元

● 预计上市时间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惠技术”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2,645,467股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645,4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颖琳女士、潘延庆先生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发行人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且经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从不超过人民币105,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了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4月13日,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0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2,280.00万股(含2,280.0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从不超过人民币105,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不足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根据《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99.72万股(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金额7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50.01元/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645,46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2,399,804.67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4月2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50.01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严格按照价《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0.01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62.5052元/股的80.01%。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2,399,804.67元,扣除发行费用12,727,42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9,672,384.67元。

5、限售期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7、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4年4月19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先惠技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5043号),截至2024年4月16日止,东兴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632,399,804.67元。

2024年4月17日,东兴证券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5041号),截至2024年4月17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645,46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2,399,804.6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2,727,4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672,384.6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645,467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607,026,917.67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

(六)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各发行对象所获配售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并且符合《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将本次发行有关的认购协议、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审核报告、本法律意见书和验资报告等文件一并通过上交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还需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手续、新增股份上市手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采取“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0.01元/股。

本次发行股数12,645,467股,募集资金总额632,399,804.67元,均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7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于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2,645,467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7名。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1)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3,8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1,387,72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505,898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3)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风景1号投资基金”、“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风景66号私募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2202-2204室

法定代表人:程义全

经营范围:企业委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每只基金各599,880股,共计1,199,76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4)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轻盐智选4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28楼

法定代表人:任颜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以上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97,882.2971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607,878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890,461.0816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559,888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3,387,32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2,855,428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8)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注册资本:38,584.0847万元瑞士法郎

获配数量:339,932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9)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99,98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0)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代“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国融金府机电城A区4幢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和期货)、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199,96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1)深圳华夏复利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友道华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兵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获配数量:99,98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2)浙江探骊私募有限公司(代“探骊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1幢18楼750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99,98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3)陆威

身份证号:3201031971********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获配数量:499,90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4)谢玫瑰

身份证号:3505001961********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获配数量:599,88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5)深圳市宝利鸿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深圳龙岗区布吉镇下水径三街宝利源工业区第1栋3层

法定代表人:王维泽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物业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

获配数量:99,980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16)朱蜀秦

身份证号:5119021977********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

获配数量:101,979股

限售期限:6个月

关联关系:无

2、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截至2023年9月30日股东持股情况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89,321,603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注:公募基金投资者以实际持股的产品情况合并测算并列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2,645,467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颖琳女士、潘延庆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增加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财务状况将得到优化与改善,财务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逐步增加整体产能,进一步满足新能源客户的新增需求,增强公司的研发技术实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继续提高公司在新能源自动化智能装备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为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不会有实质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未来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公司仍将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保持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汤毅鹏、谢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联系电话:010-66551285

传真:010-66551390

(二)联席主承销商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电话:021-68801576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78

(三)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姚思静

经办律师:朱萱、崔明月、陈蕾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26楼

联系电话:021-58358013

传真:021-58358012

(四)审计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科举、唐书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5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超过5%暨披露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颖琳女士、潘延庆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奚挹清女士、上海晶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流投资”)和上海晶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晶徽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变动前的55.55%被动稀释至47.70%,持股比例减少7.8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自然人)

(1)姓名:王颖琳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4)身份证号:4303041973********

(5)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自然人)

(1)姓名:潘延庆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4)身份证号:3102221970********

(5)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基本情况(自然人)

(1)姓名:奚挹清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4)身份证号:3102241974********

(5)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晶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7幢405室

(3)法人代表:王颖琳

(4)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信用证代码:91310117MA1J10RQ6E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5-10-29至2035-10-28

(9)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王颖琳女士持有50%的股权,潘延庆先生持有50%的股权。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晶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7幢404室

(3)法人代表:王颖琳

(4)注册资本:185万元人民币

(5)统一信用证代码:91310117MA1J10RU9T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2015-10-29至2045-10-28

(9)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王颖琳女士持有7.8108%的股权,潘延庆先生持有7.8108%的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2,645,467股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的12,645,467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6,676,136股增加至89,321,60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6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惠技术”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深圳君盛峰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盛峰石”)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本次变动前的7.14%被动稀释至6.13%,持股比例减少1.01%。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2,645,467股已于202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的12,645,467股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由76,676,136股增加至89,321,603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君盛峰石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7.14%被动稀释至6.13%,被动稀释比例为1.01%。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4-017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0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同意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645,467股,每股发行价格5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2,399,804.67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12,727,42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9,672,384.67元已由承销机构缴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4月19日出具《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上会师报字(2024)第504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11706410018,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汽车动力总成装配线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定期存款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330100100303650 ,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先惠自动化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05785447、03005785757,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武汉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制造项目二期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福建东恒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同为协议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8080078801100006292、98080078801400006288 ,截止 2024 年 4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汤毅鹏 、 谢安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