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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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98版)

(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5月21日 12:00一13:00

(二)登记地点: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三)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四)异地股东可以使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静 联系电话:021-38299688-6666 传真:021-68121885 电子邮箱:honghe_news@gracefabric.com 地址:上海浦东康桥工业区秀沿路123号。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3,094,466.24元,2023年末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150,809,434.75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206,945.46元,2023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302,725,787.93元。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50,809,434.75元。经董事会决议,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能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拟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的制定同时考虑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就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需要计提减值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相应减值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说明

(一)资产减值损失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情况

公司严格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公司按库龄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2、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对各项存货进行了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2023年1-12月期间对存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人民币1,011.79万元。

(二)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1-12月期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约人民币22.13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可以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约人民币 1,033.92万元。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公司实际情况而作出的,依据充分,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六、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价值,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七、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数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3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获得的政府补助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上述政府补助中的8,279,646.54元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最终账务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现就章程修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主要内容

因公司有3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将其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同时因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无法达成,公司拟将相关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76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550,0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15,000股),合计拟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785,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882,512,500股减少至879,727,5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882,512,500元减少至879,727,500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股东大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进行修改,同时,基于公司上述股本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聘任

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无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轶,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轶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吕欣洁,202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2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吕欣洁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齐,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齐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15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25万元。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将由公司管理层与毕马威华振协商后确定。

本说明仅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4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时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同意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及聘任其担任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毕马威华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三)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依据财政部上述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17号解释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公司已按照要求执行17号解释规定的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出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有效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关于会计变更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4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机制与监督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需求与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并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进行现金分红的或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前述条款所规定比例,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四、本规划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发展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若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则可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回报规划。

五、附则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