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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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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轴承滚珠,电机,步进发动机,电源器,变压器,扬声器,开关,通用机械产品、电子机械产品、电子电器产品中的开关和部件;(b)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性服务,及需要专门注册之外的业务。

主营业务:房屋租赁

Immobiliare Italiana SRL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61.7万欧元、净资产60.0万欧元、营业收入6.8万欧元、净利润0.84万欧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J&C Management Group LLC

J&C Management Group LLC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美国公司,因此公司与J&C Management Group LLC构成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9日

主要股东:常建鸣持有100%股权

住 所:美国伊利诺伊州埃尔姆赫斯特市西怀特大道539号

经营范围:伊利诺伊州有限公司法准许的全部合法交易

主营业务:房屋租赁

J&C Management Group LLC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75.8万美元、净资产75.8美元、营业收入13万美元、净利润8万美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Lintek, LLC

Lintek, LLC是公司董事TED T. LIN控制的美国公司,因此公司与Lintek, LLC构成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2日

主要股东:TED T. LIN及其近亲属合计持有100%股权

住 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萨拉托加市

经营范围:加利福尼亚准许的全部合法交易

主营业务:房屋租赁

Lintek, LLC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305万美元、净资产180万美元、营业收入37万美元、净利润24万美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常州精锐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刘晋平的兄弟为常州精锐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与常州精锐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3日

注册资本:50万元

主要股东:刘晋良持有90%股权

法定代表人:刘晋良

住所:武进区潞城街道富民路236号

经营范围:电机、电器零配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加工;钣金、风电焊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电机、电器零配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制造、加工。

常州精锐电机电器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人民币1,07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958万元、营业收入人民币1,43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33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常建鸣和傅磊夫妇。

(二)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的关联方履约能力较强,至今为止未发生应付款项形成坏帐的情况,根据经验和合理判断,未来也无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议案所涉及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线束、转轴及其他产品零配件,向关联方出售电机及其他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产品,提供水电服务,以及厂房租赁,向关联方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

关联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参照行业惯例制定和执行。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关联方采购线束等公司主营业务生产所必须的材料,充分利用了关联公司生产制造的专业优势,有利于公司控制生产成本,控制产品质量和零件交货周期。

向关联方出售产品,充分利用了关联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影响力和技术优势,有利于提高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向关联公司支付办公场地租赁费,支付水电及服务费,有利于长期有效地控制公司异地销售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异地销售机构运营的稳定性。

向关联方收取场地租金,收取水电及服务费等,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场地资源,也有利于关联方的成本控制和及时响应的优势发挥。

本提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损害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主营业务、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不大,不构成较大依赖,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无影响。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0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鸣志电器”)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综合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融资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等。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公司提请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公司征信查询申请书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

施。

上述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生效后,公司2023年8月4日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然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1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鸣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国贸”)、鸣志茵德斯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茵德斯”),上述被担保人为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电器”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鸣志国贸和鸣志茵德斯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9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鸣志国贸提供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余额为21,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实际为鸣志茵德斯提供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方拟就鸣志国贸、鸣志茵德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主要授信及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拟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鸣志国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无反担保。

公司拟为全资控股子公司鸣志茵德斯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金额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无反担保。

上述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融资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等。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授权期限自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授信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二)本次担保事项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的总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注: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鸣志国贸提供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500万元,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鸣志茵德斯提供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鸣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87918D

成立时间:1998年4月3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738室

法定代表人:常建鸣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鸣志国贸100%股权。

经营范围:从事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制品、纸板制品、钢铁制品、贱金属工(器)具、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精密仪器及设备、零件、附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代理;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商品展示及贸易咨询服务(除经纪),电子商务,自有房屋租赁。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截至本公告日,鸣志国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2.被担保人:鸣志茵德斯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C0GJT61M

成立时间:2022年9月1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常建鸣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鸣志茵德斯100%股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广告发布;数字广告制作;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截至本公告日,鸣志茵德斯不存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况。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担保协议将于相关方实际融资时与融资合同一并签署,具体担保协议内容和形式以届时签订的相关合同内容为准。提请公司有权机构授权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签署本次担保的有关文件。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鸣志国贸和鸣志茵德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且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满足了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鸣志国贸、鸣志茵德斯的经营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56,500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9%,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股票简称:鸣志电器 编号:2024-017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解释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要求,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7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文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16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人员信息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3年末合伙人人数为65人,注册会计师共35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

3.业务规模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8,278.95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5,825.2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5,981.91万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3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70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9,062.18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本公司同行业客户共4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0,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新1案中判决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圣莱达的偿付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金融法院已就其中1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该案原告不符合索赔条件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刚泰控股虚假陈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158名原告起诉刚泰控股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2次(涉及20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众华所拟承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的审计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项目合伙人:朱依君

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1998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2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虞雪杨

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沈蓉

199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1991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服务,近三年复核6家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依君、虞雪杨,质量控制复核人沈蓉符合独立性要求,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各级别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2.相关审计收费如下:

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5万元,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8万元。

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其他相关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评价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众华所在事前进行沟通,制定具体的审计计划,在事中了解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关心初步审计意见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众华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继续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众华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众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3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31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盘阳路59弄7幢16号(近联友路)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31日

至2024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13

相关议案须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9:上海鸣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凯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议案10:上海晋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金宝德实业(香港)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时间

2024年05月27日至5月30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 至下午16:00

(二)登记地点

本次会议的登记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鸣嘉路168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登记邮箱

本次会议的登记邮箱地址为:dm@moons.com.cn

(四)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本人登记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须在2024年05月30日12:00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股东在填妥并交回“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撤回。委托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累计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的股份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本次会议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每一股份不得由不同的代理人重复行使表决权。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授权股东签署或由其被委托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授权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则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授权委托书”必须在本次会议举行前24小时交到会议登记地点方为有效。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出示能够表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验证入场。

(二)与会人员交通、食宿及相关费用自理。

(三)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工业区鸣嘉路168号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1107

电话:021-52634688 传真:021-62968703

联系人:温治中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12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04月26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04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常建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与会董事逐项讨论,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四节“公司治理”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黄苏融先生、鲁晓冬女士、徐宇舟先生、孙峰先生向董事会递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了《202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并将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0,443,532.71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559,569,540.56元。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以截至本次董事会批准报出日公司总股本420,066,000股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802,640.00元,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1.96%。如因限制性股票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利润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黄苏融先生、鲁晓冬女士、孙峰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5.4条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客观决策的情形。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议案独立董事黄苏融先生、鲁晓冬女士、孙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与本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进行了回避表决。

鉴于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董事常建鸣、刘晋平、常建云、程建国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聘期为一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董事会递交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确认及2024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之与上海鸣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法人、自然人关联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交易确认和预计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常建鸣、傅磊、常建云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确认及2024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之与除“上海鸣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法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关联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交易确认和预计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刘晋平、Ted T. Lin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鸣志电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本事项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7,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金额为准。综合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中长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进出口贸易融资等融资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等。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等最终以公司及子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公司征信查询申请书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本次综合授信额度生效后,公司2023年8月4日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然失效。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满足了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拓展对运营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鸣志国贸、鸣志茵德斯的经营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为本次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与本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对本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鉴于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4年5月31日下午14:30通过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4-022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越南年产400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延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1号)核准,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8,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5,610,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2,790,000.00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5月4日出具众会字(2017)第467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总额70,164.02万元(包含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终止后结余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合计12,027.45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投入募集资金52,974.07万元,报告期内投入募集资金5,162.5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910.63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目前“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越南年产400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是在公司现有技术中心基础上,通过引进高阶研发人员、购置研发设备,应用软件,开发工具,测试设备,研发场地扩建等为研发中心做进一步建设。项目规划的原实施地址因政府土地规划的调整尚未完成动迁,公司经2020年4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全资子公司鸣志电器(太仓)有限公司为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品市场端、客户端的需求持续升级,为了更好实现技术赋能产业,公司适时调整研发布局,经营方针,结合市场需求、客户结构、技术更迭等变化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和推进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以及人员配备,谨慎购置设备,引进人才。基于前述原因,在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基础上公司适当放缓了对该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越南年产400万台混合式步进电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是经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美国0.9?混合式步进电机扩产项目”变更而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越南全资子公司MOONS’ INDUSTRIES (VIETNAM) COMPANY LIMITED,规划在建设启动后对租用

(下转9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