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77版)
一、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关于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议案》的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关于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中予以执行和落实,不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客观真实,同意公司董事会按此披露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评价。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七、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八、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本届监事会提名刘晨晖先生、张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第八届监事会的现任监事在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八届监事会,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九、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本着责任、权力和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经监事会审议,拟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为:任期内,公司支付监事会主席每年监事津贴人民币15万元(含税)、其他监事每年监事津贴人民币12万元(含税),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差旅费及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非公司员工的监事,公司在其任期内不支付其他报酬。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候选人简历
(1)刘晨晖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专业,工程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兼任电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国电科集团13研究所第一研究室副主任、科研技改引进处副处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统装备部能力建设处处长、科技质量处处长,中国振华集团董事,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刘晨晖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刘晨晖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2)张焱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学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专业,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经济师。现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与法律部副主任,兼任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审计部专项副经理、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四处副处长、审计部管理审计处处长,成都中电锦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张焱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焱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2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会计原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含下属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89,523.65万元;同时对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149.69万元以及确认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15.73万元予以核销。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可参见同日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3号)、《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89,523.65万元,具体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结合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客户履约情况,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6,437.17万元,其中,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5,444.78万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968.04万元、应收票据坏账准备24.35万元。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839.03万元,其中应收账款13,860.16万元,其他应收款978.87万元;按单项计提法计提坏账准备1,546.90万元,均为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收款账期内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26.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计提金额为37.72万元,其他应收款计提金额为-10.83万元;
按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24.35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目前市场环境,公司部分存货的市场价值有所下降,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存货成本低于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本年计提70,041.62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转销5,754.1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3、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子公司柏怡国际存在部分技术陈旧的闲置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测算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510.10万元。
4、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按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圣非凡存在部分无形资产预计可变现净值未达预期目标,存在减值迹象,经测算本期计提减值准备1,424.50万元。
5、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管理、核算制度,对合同资产按照账龄组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10.26万元。
6、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2023年度利润总额89,523.65万元,该影响已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反映。
二、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1、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公司经统计核实,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49.69万元,款项为对应客户经营不善,已处于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状态,无法支付合同尾款,导致款项无法收回,因此决定予以核销,核销应收账款149.69万元。
2、核销部分其他应付款
公司经统计核实,确认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15.73万元,为历史遗留款,挂账时间久,供应商已注销或者吊销,已无需支付,因此决定予以核销。
3、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核销不涉及关联方款项核销;本次核销共增加2023年度利润总额15.73万元,该影响已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系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依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核销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2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中国长城”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圣非凡”指中电长城圣非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为湖南长城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湖南长城”指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海盾光纤”指湖南长城海盾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为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原电子”指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原电子信息”指武汉中原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为中原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中元股份”指武汉中元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原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长江科技”指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原电子的全资子公司
“中电财务”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长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是指经2021年4月28日中国长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2021年5月21日中国长城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宜》后,中国长城与中电财务签署的《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中国长城及其下属控制的公司向中电财务取得的综合授信额度及资金结算余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有效期三年。在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具体可参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050号《关于〈全面金融合作协议〉调整存贷款额度及延长协议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2021年5月22日披露的2021-059号《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可参见同日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3号)。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公司及下属公司拟为全资公司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需要时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85亿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前述担保额度在符合规定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二、担保预计情况表
1、因使用《全面金融合作协议》项下授信额度所涉及的担保
■
2、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涉及的担保
■
3、其他
以上担保额度是公司全资公司根据各自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预计,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但因个别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因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上述列示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
四、担保主要内容
中国长城和中原电子本次所提供的信用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因违约产生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其他各项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主债权最高额”的债务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或三年止。
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展期的综合授信等,担保协议将在获得相关审批后根据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适时签署。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担保余额约为66,087.99万元(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例5.21%,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50,900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例4.01%;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15,187.99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例1.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及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38,500.00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0.92%。
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在前述被担保对象中,湖南长城、圣非凡、海盾光纤、中元股份、长江科技、中原电子信息为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本公司和中原电子对前述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拓宽其在经营中资金需求问题的解决途径,有利于满足前述公司日常运营及项目开展的资金周转需求。
公司了解该等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资信状况。公司对整体资金管理建有良好的风险管控体系,经公司财务部门综合评估认为对上述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七、备查文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2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或“公司”: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指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冠捷科技”:指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软件”:指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金信”:指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电信息”:指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深 桑 达”:指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飞腾信息”:指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概述
鉴于公司开展日常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预计2024年度将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联营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等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产成品、销售原材料及产成品、提供劳务、接受劳务、出租(承租)房屋、管理费类,预计总金额不超过258,000万元。具体业务合同将于原租赁期届满或实际发生时签署。提议股东大会授权经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总额范围内,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调整。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关联董事戴湘桃先生、郭涵冰先生、许明辉女士先生、郑波先生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同日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23号)。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2、2024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上述关联方包含其下属企业;
(2)上年发生金额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3)2024年预计出租物业类较往年上涨主要为中电长城大厦对外出租所致。
3、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上述关联方包含其下属企业;
(2)公司与中国电子及下属企业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0.5%且在300万元以内的日常关联交易,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口径合并列示。
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信息
■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前期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且各关联方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可控。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上述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公司预计与中国电子、联营企业及其他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采购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200万元、销售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6,400万元、劳务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具体业务将由订约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2.预计2024年将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向关联方承租类交易,合同金额约人民币1,700万元;预计2024年将与中国电子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向关联方出租类交易,合同金额约人民币59,800万元,此等合同将于原租赁期届满或实际发生时签署;
3.预计2024年将与中国电子发生接受委托管理类交易,合同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合同将于原委托管理协议期限届满时签署。
(二)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以签署协议、合同或订单形式进行交易。
四、交易目的、必要性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以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
2.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帮助,预计此类关联交易将持续。
3.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特别的影响。
4.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在与关联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3.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2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李国敏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李国敏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李国敏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3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董沛武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董沛武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董沛武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3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邱洪生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邱洪生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下转280版)
(上接277版)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法定代表人:戴湘桃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金娣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宏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