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14版)
因公司董事兼高级副总裁罗顺根在十二个月内曾任联创宏声董事,该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本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担保额度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有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此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3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90662
注册资本:1377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肖啟宗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81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理,电子产品销售,眼镜制造,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罗顺根在十二个月内曾任联创宏声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联创宏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截至本公告日,联创宏声控股股东为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啟宗,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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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联创宏声近三年主要从事民用及军用电声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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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日,联创宏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余额为3,9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0%,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湖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额度为1,500.00万元;
2、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额度为1,330.00万元;
3、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最高担保额度为1,1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申请新增担保额度2,000.00万元涉及的《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合同》主要内容由联创宏声与贷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为关联公司联创宏声提供担保,有利于其筹措资金,保证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联创宏声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及联创宏声实际控制人肖啟宗先生为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银行授信及融资提供的担保向江西联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反担保,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为联创宏声向银行贷款人履行担保责任所代偿的全部债务。联创宏声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上述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联创宏声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对外担保的金额
本次审议提供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035,53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68.49%;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3,786.82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43.32%,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关联公司联创宏声提供担保余额为3,93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0%。
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1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随着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及国际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并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2、交易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亿美元(含等值外币)。
3、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风险提示:本投资无收益保证,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开展目的:随着公司进行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及国际业务持续发展,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并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及外汇负债。在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有效管理进出口业务和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为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用于对冲在开展境外业务的过程中所持外币资产受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必须以签约生效的合同、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2、交易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结算货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600万美元(含等值外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5亿美元(含等值外币)。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策开展业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该业务的单位包括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3、交易方式: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4、交易期限:本次交易额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交易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5、资金来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分析
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稳健、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汇率双向波动明显,远期及期权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当天实际汇率有差异的可能性,有可能产生亏损,公司以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签订远期及期权合约,以“风险中性”思想和成本利润原则管理公司进出口业务及外汇头寸汇率风险。
2、违约风险:公司基于真实的进出口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预计签订上述外汇资金交易合约,不存在履约风险;公司的外汇交易合约选择资信好的商业银行,基本不需考虑其倒闭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3、流动性风险:所有外汇资金交易将满足贸易真实性要求,相关外汇资金交易将采用银行授信的方式进行操作,不会影响公司的流动性。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管理流程、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控制交易风险。
2、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及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业务需求,提出合理评估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公司实时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风险因素,市场波动有较大影响时及时预警并制定应对方案。
五、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实现稳健经营,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外汇结算成本,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建立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外汇交易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外汇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综上,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关于2024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2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 原执行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的团队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经公司综合考虑,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前任会计师已同意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4.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 层519A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2月 ,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 15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3、业务规模
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审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客户家数59家。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7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0次,行政处罚1次(非在本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管丁才,199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2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家。
拟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惠增强,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1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大华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管丁才,详见“签字项目合伙人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全,199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2024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北京大华国际及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均具备证券服务业务经验和公司所在行业服务业务经验,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205.00万元(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费等)。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以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北京大华国际商谈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二、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9年(2015 年-2023年),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为本公司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并被北京大华国际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资质、审计团队、胜任能力、审计工作连续性等多方因素,并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大华国际友好沟通,公司拟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华国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大华国际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以2023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情况,与北京大华国际商谈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4元/股(调整后)。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同时,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万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5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激励计划共授予激励对象31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
4、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0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20万股,并于2022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29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8.225万股,并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0、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11、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40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2、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7.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0.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6.12%,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515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2021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总股本1,063,148,891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1,304,500股后1,061,844,3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57701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7日。
2、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062,833,4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9999元人民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
3、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0元/股,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564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30,640,948.00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3,059,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以及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77名激励对象以及7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50.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4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截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的0.0070%。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关于满足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30%。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3月2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3月12日届满。
(二)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综上所述,经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首次授予权益的有关调整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权益包括79.00万份股票期权和55.4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05人调整为374人;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权益总数由3,594.00万份调整为3,459.55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396.00万份调整为2,317.00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98.00万股调整为1,142.55万股。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不变仍为104.00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52.0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20%。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的拟授予权益将作废处理。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陆繁荣之关联人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陆繁荣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3年3月13日。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0名激励对象授予1,142.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2元/股;实际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373名激励对象授予2,31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3元/股。
2、因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应调整有关权益价格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有关权益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42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1元/股。调整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70%,具体数据如下:
■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1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5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50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687.80万份,拟回购注销34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40.15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同时,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1元/股(分红调整后)。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1、公司层面业绩未满足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将对首次授予的33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640.20万份进行注销;对3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部分激励对象存在离职情况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687.80万份,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9.68%;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340.15万股(含暂缓授予部分),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9.77%,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318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31,331,216.5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2023年7月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23年7月3日公司总股本1,068,851,596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2,240,000股后的1,066,611,5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058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1日。
本次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P=(9.22-0.0090589)=9.211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21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5,165,0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和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行权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对33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0.2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33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16.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7.60万份进行注销,拟对12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8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一036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注销3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万股。
2、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10.00万份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9.2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2年9月9日披露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4、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公告》。
5、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6、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和2023年6月30日分别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7、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与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82万股,并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资金金额与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和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车载光学营业收入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或2023年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幅度不低于260%”条件未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行权/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行权/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合计10.00万份进行注销;对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拟注销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共10.00万份,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50.00%;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5.00万股,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0.0047%。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46.05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由于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故回购数量及价格无需调整。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21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对公司股本结构变动的影响
单位:股
■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述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公告中有关股份回购注销事项,不考虑其他可能涉及股本变动的事项;
3、上述股本变动情况表各明细加总与合计数如存在差异属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068,566,551股减少至1,068,516,551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的影响(下转8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