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22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于餐厨有机废弃物处理及废弃油脂资源化利用业务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有机餐厨固废领域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及城市清洁供暖,步入了“环保+能源”双领域的产业转型与战略布局。

1、有机固废领域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处理餐厨垃圾和外购油脂,经加工后获得UCO(Used cooking oil)等可再生产品。截止目前,公司已实现在国内十余个城市垃圾处理布局,投资建设运营了济南、青岛、烟台、石家庄、太原、湘潭、武汉、兰州、大同等地区多个大型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形成规模化发展格局。公司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投运规模位居国内前茅。公司合并报表内运营产能已达4630吨/日,未来公司将通过招投标、收购等方式持续提升产能规模。

表3:公司运营项目

图3:公司餐厨垃圾处置工艺流程图

公司一般采用BOT模式运营项目,在政府特许经营授权下,对城市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政府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用。在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将餐厨废油脂提取加工成生物柴油或工业用油脂。在授权区域范围内,公司享有特许独占性经营权。同时,该模式也使公司获得了原料保障、收益长期稳定、经营长期稳定的优势加持。

2、餐厨废油脂深度资源化业务

公司通过欧盟可持续和碳认证(ISCC),获得UCO销往欧盟各国的通行证,搭建了一条欧盟各国的销售渠道。报告期内,公司从多种渠道获取客户资源扩大公司废油脂业务影响力,积极开拓客户市场,增加获客渠道,创造更高价值。

公司在加强内部项目运营、提高项目提油率的同时向其他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及市场多渠道扩大收油网络。未来伴随着油脂收集力度加大,油脂销售规模的提升有望进一步增厚业绩。

公司长期致力于探索数字化赋能餐厨垃圾分收运处的全链条工作,针对餐厨垃圾收运工作的全流程数字化解决方案已研发完成并投入使用。覆盖收运点管理、服务化平台、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数据统计等重点应用场景。对提升收运管理工作效率,改善垃圾分类质量,优化收运服务体系,精细化垃圾收运过程,优化数据管理方式等都有重要意义。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精研精神,创新数字化管理手段,用数字化改革为传统优势业务插上腾飞的双翼。

公司后续将通过终端资源、技术、渠道和平台资源整合能力构筑核心竞争力,取得在能源环保领域的发展跨越。

3、公司运营项目减排属性突出,可出售CCER获得额外收益

2020年,生态环境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设立碳交易机制,借助市场手段鼓励企业进行二氧化碳减排。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CCER正式重启。2024年,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在北京启动,它与2021年7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山高环能将依托自身在碳中和资产开发领域所具有一定的市场和资源优势,通过下属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指标,加速相关资产的盘活、开发与交易,将废弃资源利用优势转换成经济效益,促进新兴低碳产业发展。

目前,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除减排作用外,CCER 还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助推碳配额价格发现、发展碳金融衍生品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公司经营的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属于甲烷减排范围。

4、城市清洁供暖业务

新城热力主要以城市清洁供暖为业务,是集供热服务、供热项目投资运营、合同能源管理、供热技术咨询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城市能源服务企业,报告期内,新城热力实际运行91座热力站,5座燃气锅炉房,89座小区,7.5万余户,管理面积约868.6万平米。全部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内。

新城热力集中供热业务,主要流程包括:首先,向供应商(北京京能)采购产自三河热电厂热电联产的热源;其次,通过供热管网(一次管网)将热源输送到热力站,在热力站内通过换热器置换出符合供热需求的循环水,利用循环水泵,通过供热管网(二次管网)将热量送至用户。

图4:新城热力经营模式示意图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上述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填报。公司股东“福州北控禹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证券账户名称,工商信息已更名为“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2: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2,971,960股已于2024年3月15日办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系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力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充分尊重股东利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实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股票分红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在符合本条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考虑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满足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公司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5、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红,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调整政策时,除设置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若因公司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可能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但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在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过程中,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了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未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策程序及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分红情况拟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和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做好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中小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26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对2024年度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将发生的采购商品、服务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合理预计,预计2024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928.7万元。2023年度,公司与高速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实际发生的同类交易总额为16,878.71万元。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有效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董事杜业鹏先生、王红毅先生、杜凝女士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股东山高光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禹泽红牛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下转302版)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4-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注: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为航运时间调整以及出口合作模式优化导致的阶段性油脂贸易量减少以及本年环保设备销售减少所致;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为23年年末油脂销售比22年末减少,从而导致24年一季度油脂销售回款金额比23年一季度销售回款减少所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上述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填报。公司股东“福州北控禹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证券账户名称,工商信息已更名为“福州山高禹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谢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丽娟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谢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丽娟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丽娟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