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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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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其他原因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周家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家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永鑫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周家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家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永鑫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18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晋树峰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晋树峰女士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晋树峰女士:中国国籍,197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传化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专家、传化物流集团供应链风控部总监等职务,现任传化智联审计部副总经理。

截止2024年4月29日,晋树峰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