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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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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十名股东中回购专户情况说明:截至本报告期末,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84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88%,未在上述“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收购荷兰Fornax B.V.公司股权,于2024年1月完成股权交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方能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火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火红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 元。

公司负责人:方能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火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火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方能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火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火红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 2024-032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以书面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方能斌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股票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 2024-033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4月24日以书面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学勤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3名赞成,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4-034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事项已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