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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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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1 证券简称:合锻智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晓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安平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王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晓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安平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韩晓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安平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合锻智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22号)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845,145股新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9元,共计募集资金440,618,194.0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05,685.93元后,合锻智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4,012,508.1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012),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合锻智能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合锻智能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合锻智能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合锻智能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