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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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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91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83,000元,转增54,76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1,681,000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包括限售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柳庆华、王月红、沈华锋。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91,681,00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4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4600929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4-019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9.8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04元/股(含),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 年5月10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人民币2,000万元(含)至4,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9.86元/股(含),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17)。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2024年4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915,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83,000元,转增54,76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91,681,00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于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如在回购期限内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拟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相应变化。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9.86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04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6,915,000×0.20÷136,915,000=0.20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36,915,000×0.40÷136,915,000=0.40

即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86-0.20)÷(1+0.40)≈14.04/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1,424,501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74%),不超过2,849,002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1.4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12月28日20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