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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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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
公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独立董事江云辉先生之配偶孙赛花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3年9月27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孙赛花女士于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2月7日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孙赛花女士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22,717.08元。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方法为:(最高卖出价-最低买入价)×成交股数-交易税费=(29.10-14.88)×1600-34.92=22717.08元。

孙赛花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其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赛花女士仍持有公司股票20,000股,江云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江云辉先生及其配偶孙赛花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江云辉先生之配偶孙赛花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2,717.08元已全部归还公司。

2、经核实,江云辉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本次短线交易系孙赛花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江云辉先生对未能及时尽到对亲属的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孙赛花女士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江云辉先生及孙赛花女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买卖宇晶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江云辉先生及孙赛花女士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买卖宇晶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43 证券简称:宇晶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收到湖南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江云辉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云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云辉:

经查,你担任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晶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配偶孙赛花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江云辉先生,江云辉先生及其配偶孙赛花女士高度重视湖南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