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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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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招睿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暂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1个月以30日计)。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4、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基金定投

基金定投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电子直销平台提交申请,约定固定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固定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基金定投业务安排

(1)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每期扣款金额为最低0.1元起,具体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

(2)代销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按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3)基金定投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及变更和终止以代销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4)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申请开办本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为 100 元。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时间以电子直销平台《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具体规定为准。通过电子直销平台终止定投业务,应遵循《浦银安盛基金定期投资协议》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进行办理。

5.3定投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已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销售机构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网点等信息,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定投业务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对于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用优惠及优惠细则(如有)以各销售机构具体公告为准,固定费用不打折。

7 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代销机构中,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若有)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

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规定网站的招募说明书(含更新)。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5、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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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4月23日

清算报告送出日:2024年4月30日

§1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243号《关于准予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于2022年4月1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基金管理人2024年3月26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以下简称“《决议生效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3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3月26日,自2024年3月27日进入清算期。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3月27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 基金产品概况

§3 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43号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3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22年4月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为251,052,626.00份基金份额。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根据管理人2024年3月26日公告的《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3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3月26日,自2024年3月27日进入清算期。

§4 财务报告

4.1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4年3月2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清算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以清算基础编制。于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2、报告截止日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0.8516元,基金份额总额3,552,626.00份。

3、本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赵钰、沈俐签字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4)第401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清算情况

自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23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 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的应收利息中未结息的部分和自2024年3月27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止期间本基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将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实际结息资金到账后再归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之前预估数所产生的差异也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孳生的利息归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有。

5.1.2 本基金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9,571.56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2.58元),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结算备付金为1,134.00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0.30元)。其中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部分结算备付金本金6,487.95元已于2024年4月10日收回,剩余结算备付金4,217.61元(含应计备付金利息2.88元)将于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2024年4月23日)后收回。

5.1.3 本基金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存放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2,544.06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0.66元),存放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存出保证金为3,194.96元(含应计存出保证金利息0.84元)。其中存出保证金本金5,737.52元均已于2024年4月2日收回,剩余保证金应计利息1.50元将于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2024年4月23日)后收回。

5.1.4于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的应收证券清算款2,792,738.86元已于2024年3月28日前收回。

5.1.5 于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的应收股利538.01元已于2024年4月2日收回。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于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已计提的应付管理人报酬1,184.16元及应付托管费236.87元,已于2024年4月2日支付。

5.2.2本基金2024年3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确认的其他负债为58,910.31元,包括预提审计费9,000.00元,预提清算律师费20,000.00元,预提持有人大会律师费20,000.00元,预提银行汇款费500.00元及应付交易费用9,410.31元。其中,交易费用9,410.31元已于2024年4月15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2024年4月23日)后支付。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约定,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至基金财产返还投资人前一日的利息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后续产生的各类划付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5.5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 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1、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事宜之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报告出具日:2024年4月23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24年4月30日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24年3月27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报告全文于2024年4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资金发放公告

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17:00止,计票日为2024年3月25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3月26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本基金从2024年3月27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3月27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基金管理人已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报会备案,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浦银安盛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本次清算资金发放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7日,清算资金发放日为2024年5月13日(具体到账时间以销售机构为准)。同时,为维护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补足清算资金发放方式过程中产生的尾差金额,本次每份基金份额可获分配清算资金为人民币0.85194元。

本基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其现金红利发放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放清算资金,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券商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退出登记等业务。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部分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4年5月6日起,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9041、C类019042,以下简称“本基金”)在上述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开展时间

自2024年5月6日起。

2、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本基金,均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各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再优惠。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费用(仅指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不包括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销售机构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部分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6日起,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9041、C类:019042,以下简称“本基金”)在上述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开展时间

自2024年5月6日起。

2、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本基金,均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各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再优惠。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费用(仅指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不包括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销售机构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关于浦银安盛招睿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在部分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4年5月6日起,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招睿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A类018712、C类018713,以下简称“本基金”)在上述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开展时间

自2024年5月6日起。

2、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均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各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再优惠。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不包括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销售机构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关于浦银安盛招睿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在部分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经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6日起,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招睿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代码:A类:018712、C类:018713,以下简称“本基金”)在上述代销机构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1、优惠活动开展时间

自2024年5月6日起。

2、优惠活动方案

投资者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均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各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页面公示为准;原费率为固定费用的不再优惠。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不包括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3)本次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销售机构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上述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业务规则,并在正式调整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披露。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浦银安盛稳健富利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80天,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本基金开始开放赎回且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80天,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可以办理赎回的开始日期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等业务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就该等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不设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180天,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180天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下转103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