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1月22日,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派驻董事对北京易豪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豪威”)实施控制,于2024年1月30日完成易豪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易豪威在本期正式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母公司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焦召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任典进 会计机构负责人:曲丽丽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3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人数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并由董事长焦召明先生召集、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内容: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内容: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表决结果: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关联董事焦召明、焦显阳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保荐机构对此议案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4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降低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电力费用,响应绿色低碳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亚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亚通”)拟与莱州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源新能源”)签署《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享合同》,将建筑物屋顶及配套设施用于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并对电站的施工及运营提供日常协助;旭源新能源负责投资、建设、拥有并经营管理光伏发电站。郑州亚通向旭源新能源购买电力并支付电费,旭源新能源给予一定的电价折扣,具体金额根据光伏结算电价方案和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预计郑州亚通年均购电金额最高上限约为60万元,预计25年运营期的购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150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公司将依规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1次、金额为4,500万。
●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公司的电力费用,响应绿色低碳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郑州亚通拟与旭源新能源签署《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享合同》,将建筑物屋顶及配套设施用于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并对电站的施工及运营提供日常协助;旭源新能源负责投资、建设、拥有并经营管理光伏发电站。郑州亚通向旭源新能源购买电力并支付电费,旭源新能源给予一定的电价折扣,具体金额根据光伏结算电价方案和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综合考虑各类影响因素,预计郑州亚通年均购电金额最高上限约为60万元,预计25年运营期的购电总金额最高上限约为15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公司将依规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焦召明先生、焦显阳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开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签订的全部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的累计次数为2次、金额为6,000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关系介绍
关联关系:焦兰晓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焦召明为兄弟关系,焦兰晓及其子焦现实分别持有烟台溪田商贸有限公司10%和90%的股权,烟台溪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旭源新能源70%的股权,且焦兰晓担任旭源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因此旭源新能源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莱州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7BLX5D22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府前东街519号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兰晓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11月0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旭源新能源总资产994.40万元,净资产314.70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167.33万元,实现净利润-0.24万元(数据未经审计)。
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莱州新亚通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弗泽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亚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享合同》(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除上述事项及本次交易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关联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旭源新能源为依法存续的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享合同》的主要内容:
郑州亚通(甲方)拟与旭源新能源(乙方)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效益分享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在项目建筑建筑物屋顶采用单/多晶硅电池组件建设1000KWp (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所发光伏电能优先供甲方使用。最终容量以屋顶实际情况和具备安装条件的容量为准。
项目效益分享合作期25年,自光伏系统并网发电之日起开始计。建设期不计入效益分享合作期。
乙方负责光伏发电系统的全部投资,含建设期间的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费用与合同约定运营期间的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项目运行期内拥有光伏资产所有权。
甲方将建设光伏电站所需要的建筑物屋顶及相关地块无偿给乙方使用25年(使用期限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甲方优先使用项目所发光伏电能。
光伏发电总量=自用光伏电量+光伏上网电量;
在25年的效益分享合同期结束后,甲方缴清光伏电费的前提下,乙方将项目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乙方可优先继续建设或改造该项目。
在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自身实际用电情况自由调整光伏发电量自用电量,剩余发电量乙方自行并网;甲方如需将光伏发电总量全部自用,则乙方不得用于光伏并网。
甲方及时向乙方月结支付光伏电费。
因乙方设计方案问题、对基础设施评估不准确、光伏设备自身问题或管理维护过失行为,导致甲方或第三人设施损毁、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降低公司的电力费用,响应绿色低碳的发展需求,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节能降耗。本次关联交易由双方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焦召明先生、焦显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开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签订事宜。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六、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已依法审议和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最近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与旭源新能源无其他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子公司与旭源新能源签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未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5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4月24日以现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提议召开,并由监事会主席邱林朋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6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经济开发区玉海街689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焦召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任典进出席了本次会议;除前述出席人员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4、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成、王振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90 证券简称:亚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37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出的变更,不会对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等内容,《解释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出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