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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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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截至报告期末,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6,785,000股,占比0.66%。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 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杜 志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 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杜 志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傅明康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 烨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杜 志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79号)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不超过223,139,154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18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37,457,044股,发行价格为20.37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986.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368,355.6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93,631,630.59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973号”《验资报告》。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986,911股,发行价格为13.82元/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含本数),实收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801,379,110.02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5,890,44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349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7、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违规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相关募集资金。保荐人亦提示上市公司注意项目实施风险,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以保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李 融

年 月 日

姚 远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