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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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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8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2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0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具体用途及金额等事项;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次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26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

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结合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预计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关联方王瑞庆、李树灵、李轩、栗绍业、李雯作为担保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三、上一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四、关联人介绍及关联关系

1.自然人

姓名:王瑞庆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号附一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2.自然人

姓名:李树灵

住所: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号附一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瑞庆之配偶

3.自然人

姓名:李轩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商场后街西一巷13 号附1 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4.自然人

姓名:栗绍业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孟营西大街27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轩的配偶

5.自然人

姓名:李雯

住所:新乡市商场后街西一巷13 号附1 号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融资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关联方支付对价,属公司纯受益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1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现阶段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并拟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3,063.63万元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既往理财收益349.16万元和利息收入264.80万元,共计613.82万元),

待公司投资新的项目或需要资金支付时再行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4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7.00元,共计募集资金173,8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6,115.7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57,734.2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1.0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5,033.1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2号)。

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力)、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力)、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循环)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30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或四方) 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天力锂能有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2,701.09万元,系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62,845.34万元,截至2023年末,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355.43万元,具体使用用途如下:

项目实施的进度:

截至2023年末,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共使用募集资金2,355.43万元。

(二)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当前,三元正极材料行业面临诸多挑战,生产成本提高、加工费下降、盈利能力减弱,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三元材料产量的不断下降。根据GGII调研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三元材料产量在62万吨,较2022年同比下降5%,在正极材料中市场占比下滑至26%。此外,三元材料市场还受到“产业链去库存”和“终端份额被铁锂材料挤占”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国内三元材料市场呈优先消化库存状态,海外市场则由于高镍三元终端车销售不佳需求减弱,海内外订单均有减量,三元材料企业排产下行;另一方面,三元材料终端份额不断被磷酸铁锂材料挤占,海外切换磷酸铁锂技术路线的意愿加强,Stellantis、通用汽车、现代汽车、大众汽车均先后表示考虑使用磷酸铁锂电池,并接连进行相关布局。

综上考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难以实现原市场环境下可行性分析预期目标,为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本着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当前阶段终止募投项目“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后续产能建设,全力消化已有产能,是更为稳健的经营策略选择。

(三)终止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终止淮北三元正极材料建设项目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该项目的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和发展,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及时终止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更好地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终止该项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上述募投项目终止后,该项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公司投资新的项目或需要资金支付时再行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将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募投项目终止后,除前期已投入项目的募投资金2,355.43万元外,截止目前尚有53,063.63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含既往理财收益349.16万元和利息收入264.80万元,共计613.82万元),有8,000.00万元用于理财未到期,上述资金到期后需按相关要求归还存放募集资金专户。此外,公司还将与募投项目所在地各方进行协商,尽可能减少因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存放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规划,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