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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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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3版)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5.2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本节“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业务情况”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相关制度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相应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8,555.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说明

(一)信用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记录、履约能力、经营情况等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据此,公司本期合计提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准备 41,544.22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在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对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其他等原因的存货,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报告期内,受宏观形势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未达预期,另有尾盘项目清盘处理,导致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存货成本已超过可变现净值。据此,公司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2,204.93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本公司持有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百德)30%的股权,因其享有的研发专利的先进性已被替代,2023年未能按计划实现有效订单和新一轮融资,公司研发及生产已经停滞,目前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综合评估后认为该项投资存在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13,529.26万元。

(四)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据此,公司本期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277.56万元。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上述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48,555.97万元,将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147,376.69万元,减少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0,462.96万元。

四、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审议情况

1、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3年度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送达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主要过户事宜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2024年1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与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新湖集团、恒兴力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衢州智宝分别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1,358,206,250股和209,991,540股的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股份数为1,568,197,7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18.43%)(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4号)。

2024年3月22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就原协议项下标的股份分批过户、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节奏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号)。

2024年4月7日,新湖集团、恒兴力与衢州智宝签署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修订了原协议生效条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7号)。

2024年4月15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一批次60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5%)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12日。

二、本次过户完成情况

2024年4月29日,新湖集团、衢州智宝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第二批次53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3%)已办理完毕,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

本批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新湖集团与衢州智宝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剩余一批次暂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4月1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杭州会议室以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金雪军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和公司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

议案涉及全体监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监事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初步拟订了2023年度监事的薪酬和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23年年度报告无异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2023年12月31日(基准日)有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完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对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

● 担保额度:公司对30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45亿元,对5家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

● 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合计232.49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6.06亿元,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含对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担保)合计66.43亿元。

● 本次担保部分有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对30家控股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245亿元,对5家合营和联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和联营公司)担保余额不超过15亿元。担保预计的有效期: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预计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即相关协议的签署日需在此期间)。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担保预计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担保预计情况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交易对方协商担保事宜,具体担保种类、方式、金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相关文件为准。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代表:

(1)在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245亿的范围内,可以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表范围内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额度,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2)在对上述联营和合营企业担保余额15亿的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包括但不限于上表范围内的联营和合营公司内部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单笔获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3)签署与上述担保有关的文件。

因公司子公司较多,担保发生频次较高,在上述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公司将根据规则要求按月汇总披露担保进展。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利益,为支持公司项目开发建设。本次担保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担保贷款用于各子公司项目开发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截至目前,公司经审批的可对外担保总额为352.5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2.49%;公司已签署担保合同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232.49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4.4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166.06亿元,其他对外担保余额(含对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担保)合计66.43亿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的38.86%和15.54%;无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2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故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定,2023年度本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合并及母公司可分配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系基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4,088,012,121.32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607,645,530.17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0,764,553.02元后,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27,247,568.30元。

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拟保有更加充裕的用于发展的资金,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一)行业及公司经营情况

2023年,房地产市场继续底部调整,多重困难挑战交织叠加,行业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并存。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不确定性大,市场预期较弱的多重压力下,尽管政府在供应端及需求端都出台了相应的刺激政策,监管部门“托举并用”不断释放政策利好,但受房地产周期波动的影响,居民收入预期、购房信心尚未恢复,市场观望情绪浓厚。

期内,公司坚定发展信心,坚持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经营策略,地产业务稳健推进,但行业深度调整仍给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公司合同销售金额、货币资金、现金短债比等指标出现下行,全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0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出47亿元,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短期压力仍然存在。

作为具有社会责任的上市公司,公司坚持推进正在开发的地产项目,落实项目“保交楼”。2024年,公司计划竣工面积83.05万平方米,计划新开工面积56.53万平方米,较2023年度增加177.07%,主要系上海亚龙项目于年内开工。公司短期内的资金需求仍然较大,需要留存更多的现金增厚公司的安全屏障,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综上,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了保障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公司2023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响应“保交楼”政策,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公司将在严格把控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更好的经验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关注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投资者热线、e互动平台等形式与中小股东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渠道,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目前,投资者对分红也存在分歧。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延续稳定的分红政策,从而有利于吸收长线稳定的权益性投资者;部分投资者希望公司保留充足资金应对各种市场极端情况,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考虑到当前的经营环境仍充满不确定性,为了更好的维护公司经营安全,经过综合权衡,并征求主要股东意见后,拟定了前述分红预案。公司相信这一举措,有助于公司更好的度过行业调整期。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随着地产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行业发展模式和外部环境愈加复杂多变,公司将始终坚持优秀的市场应变能力,顺势而为,持续发挥前瞻、精准、高效、灵活的优势,加快地产业务的战略转型,以度过行业调整期并实现公司的高质量发展,争取以更好的经营业绩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认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同意上述分配预案,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

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和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提出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整体环境、融资环境及公司发展需求等因素,有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本期公司拟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共计300万元人民币,较2022年增加0万元;另拟支付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36万元(以上报酬均不含审计人员的差旅住宿费用等),与上年度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真实地反应了公司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建议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审计机构2023年度报酬及聘请2024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24-03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4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24日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4日

至2024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24年4月30日的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徐唱

(四)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1日9:30一11:30、13:30一17:00。

六、其他事项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24-035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做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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