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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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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保隆”)、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扑思”)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感电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龙感电子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3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人民币2,000.00万元、人民币1,96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76,400.00万元、人民币43,750.00万元、人民币32,000.00万元、人民币5,0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99,30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9,30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34%,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农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上海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3,3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国保隆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国保隆提供不超过5,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全资子公司拓扑思同徽商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拓扑思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龙感电子提供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控股子公司龙感电子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华夏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龙感电子提供不超过9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4年4月29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

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张祖秋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

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二)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49317931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零捌拾万圆整

成立时间:2006年3月10日

法定代表人:陈旭琳

注册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钓鱼台路15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70LP8Q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于晨

注册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开发区南山园区千秋路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机械设备及配件、橡胶及金属类汽车气门嘴、金属平衡块、橡胶类空气弹簧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的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从事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四)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3147285Q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27日

法定代表人:周良杰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628号4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能量回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公告》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公告》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与保证人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主债权为承兑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出票人/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为232230381-03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

第二条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承兑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出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承兑协议项下承兑银行的垫付票款、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兑协议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及/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以及出票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承兑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限期限内,向承兑申请人提供最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授信额度为叁仟叁佰万元整。

2.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6月,即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10月22日。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0日 2027年1月10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最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4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

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0日 2027年1月10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最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4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五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履行期:2024年4月10日至2025年3月26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七)《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壹仟贰佰万元整,期限自2024年4月25日始至2024年10月25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壹仟贰佰万元整中的净额玖佰陆拾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宁国保隆、拓扑思、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299,30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3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99,304.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34%,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