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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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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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比期间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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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6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担保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扬”)为公司向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盈保理”)申请的人民币5,32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同时上海华扬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擅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擅美广告”)为上述保理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湖南中盈梦想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盈贸易”)进行网络广告投放业务合作,湖南中盈贸易向公司预付广告费10,000万元,擅美广告为该笔预付广告费用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上海华扬为该笔预付广告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华扬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320万元(含本次担保),擅美广告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32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保理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湖南中盈保理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99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保理方式为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融资期限不超过2年。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配偶冯康洁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基础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扬为公司向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5,320万元的保理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其持有的擅美广告10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同时上海华扬的全资子公司擅美广告为上述人民币5,32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持续扩大公司经营发展,公司与湖南中盈贸易进行网络广告投放业务合作,湖南中盈贸易向公司预付广告费10,000万元。擅美广告及公司为该笔预付广告费用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配偶冯康洁女士以及上海华扬为该笔预付广告费用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无反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海华扬、擅美广告已就本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方茂苑(二期)13栋房产915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5,333.655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343096U
法定代表人:苏同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网络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脑动画设计;出版物印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印刷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母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43,766.25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65,076.4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8,689.85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08,796.6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3,003.66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母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428,560.97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53,948.3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4,612.65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958.7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077.2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质权人: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3,200,000.00元
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上海华扬以其持有的擅美广告100%股权向湖南中盈保理出质
债权确定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
质押担保范围: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应向湖南中盈保理偿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回购价款、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用、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湖南中盈保理为实现合同权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保管费、仓储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上述范围中主债权本金(即保理融资款)及本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均纳入上海华扬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擅美广告有限公司
保理债权人:湖南中盈梦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53,200,000.00元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确定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确定期间为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8日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在主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应向湖南中盈保理偿付的应收账款回款、回购价款、保理融资款、保理费用、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湖南中盈保理为实现合同权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保管费、仓储费、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上述范围中主债权本金(即保理融资款)及本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均纳入上海华扬和擅美广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质权人:湖南中盈梦想贸易有限公司
出质人:上海擅美广告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即擅美广告以提供货物、服务及其他信用而获得的要求其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等应收账款为主合同之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湖南中盈贸易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四)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
债权人:湖南中盈梦想贸易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
保证期间:自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签订时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
担保范围:湖南中盈贸易依据主合同向公司预付广告费,而因公司未履行义务违反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产生违约行为,应退回湖南中盈贸易的广告费本金及对应的违约金、赔偿款、湖南中盈贸易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或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950万元(包含子公司对母公司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6.4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0,9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1.9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