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4-05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16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W853P)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2年9月27日,你企业持有公司17.54%的股份。2022年9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因主动减持、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等事项,你企业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02%,你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你企业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且因期间存在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行权导致你企业持股被动稀释,合计减持公司1.45%的股份。至此,你企业经主动减持、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等事项,持股比例累计减少6.47%,直至2023年6月3日,你企业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义乌奇光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所涉及的主体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义乌奇光(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