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5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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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服务:西电财司在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西电财司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西电财司为公司免费配置网上银行服务系统,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在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签订具体合同以明确具体交易条款,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拟签订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甲方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乙方愿为甲方提供非独家方式的金融服务。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如本协议未另有特别说明,则本协议项下“甲方”均包括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是指由甲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符合乙方服务范围要求并且完成监管备案的单位)。
第一条 金融服务事项
乙方同意在符合国家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下列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业务;
(2)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
(4)委托贷款业务;
(5)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6)承销公司债券;
(7)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8)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9)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内的外汇业务;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服务定价
2.1 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低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2.2 贷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2.3 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免费配置网上银行服务系统,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2.4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在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票据承兑、非融资性保函等)签订具体合同以明确具体交易条款,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同类业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服务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2024年、2025年、2026年分别给予甲方不低于当年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且不高于人民币100亿元、120亿元及1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营贷款、贴现、财务公司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乙方开展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2024年、2025年、2026年甲方在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120亿元及140亿元。
3.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规定下,甲方可在乙方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等各类贷款业务,2024年、2025年、2026年乙方每年为甲方提供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规定下,2024年、2025年、2026年乙方作为受托人向甲方提供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20亿元及30亿元的委托贷款业务服务。
3.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乙方可从事的金融服务时,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允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2024年、2025年、2026年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第四条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4.1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运作。
4.2 当乙方监管指标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发生甲方就其与乙方开展金融服务业务而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中确定的风险情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的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协助配合甲方风险处置工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4.3 在甲方将资金存放在乙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配合甲方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出具相关工作。
4.4 在甲方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承诺配合甲方按照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开展资金风险状况评估和监督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及其他评估和监督工作合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及便利,配合甲方完成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出具相关工作。
4.5 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CA安全证书认证模式,以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5.1.1 要求乙方协助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5.1.2 在存款业务存续期间,要求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乙方提供月度会计报表;
5.2 甲方依据本协议负有以下义务:
5.2.1 在发生可能对乙方开展业务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时,应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扩大;
5.2.2 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所述金融服务必须的各种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5.2.3承诺遵照乙方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涉密材料归还(销毁、删除)前,保护乙方企业秘密信息、不扩大知悉范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秘密信息泄露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可依法依规追究甲方相关责任。如有必要,双方须另行签订《涉密载体保密协议》。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6.1.1 根据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6.1.2 要求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协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6.2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有以下义务:
6.2.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服务,应当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6.2.2 根据甲方所受监管与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其他条款
7.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合作所获悉的内容保密,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 甲乙双方同意,在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变化、破产重整),须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8.1本协议有效期3年,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8.2甲方应当及时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的决议的扫描件、复印件或公告信息提供给乙方,以便双方及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8.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九条 附则
9.1 甲乙双方可以本协议的条款作为基础,根据需要就实际发生的交易签署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每份具体的金融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必要的服务内容,并于任何重大方面符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9.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中列明的通讯地址送达对方。
9.3 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生效、执行、变更及解除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与西电财司发生的存款业务余额为49.30亿元,公司与西电财司发生的贷款业务余额为0元。
八、审议程序
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2.独立董事意见
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拟签订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此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公司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
3.审计委员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名关联董事史洪杰先生、张友鹏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董新洲先生、胡继晔先生和申香华女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4. 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4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生、史洪杰先生、余明星先生和张友鹏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4名非关联董事许涛先生、董新洲先生、胡继晔先生和申香华女士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
九、备查文件
1. 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 公司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金融业务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