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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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7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通讯和邮件方式发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董事会的提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小蓓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委托出席董事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拟调整《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及会计处理,修订并形成《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杨宗铭先生、余成强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8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6日以通讯和邮件方式发出,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召开本次监事会的提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国庆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3日
至2024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提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提案的投票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4-03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2024年4月19日及2024年5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1、13、14、1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6、8、9、10、13、14、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3、14、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手续
1、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证券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3、 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5月20日(含该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管理部),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证明材料原件。
(二) 登记时间
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
(三) 登记地点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证券管理部
六、其他事项
(一)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准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备验证入场。
(二)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三) 联系电话:0512-88185678 传真:0512-62531071
(四) 联系人:李珮莹、陈颖
(五)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
(六) 邮编:215000
(七) 电子邮箱:irsm@chipmore.com.cn
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52 证券简称:颀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0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2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崔也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9月至今历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师、校长助理、会计学院院长、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首创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和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下午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5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2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管理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管理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管理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凤里街166号证券管理部
邮编:215000
电话:0512-88185678
联系人:李珮莹、陈颖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崔也光
2024年5月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崔也光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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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