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
暨参加厦门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4-029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
暨参加厦门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
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
● 会议召开平台:“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全景路演APP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 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7: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603909@holsin.cn,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3月20日和2024年4月26日发布公司2023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将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参加由厦门证监局、厦门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厦门辖区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
(二)会议召开平台:“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全景路演APP。
(三)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和宾先生、独立董事林朝南先生、董事会秘书高玮琳女士、财务总监郭梅芬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17:00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 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7:00前将相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603909@holsin.cn,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32989
电子邮箱:603909@holsin.cn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建发合诚 公告编号:2024-028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60,673,1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853,851.2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2932989
特此公告。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