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22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51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伟22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52号文核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公开发行了1,47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47,7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转股期限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8年7月21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20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147,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伟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2”。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伟22转债”自2023年1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32.85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2.56元/股。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一)因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043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自2023年7月5日起,“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2.85元/股调整为32.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伟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1)。
(二)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自2023年7月14日起,“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由32.71元/股调整为32.56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5)。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二)转股价格修正条款预计触发情况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4年4月17日起算,截至2024年4月30日,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2.56元/股的90%(即29.30元/股),若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有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继续满足相关条件的,将可能触发“伟22转债”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于触发“伟22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后确定本次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4-050
转债代码:113652 转债简称:伟22转债
转债代码:113683 转债简称:伟24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7号)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85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5,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2,829,481.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2,170,518.87元。截至2024年4月3日,公司已收到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认购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216号《验资报告》。
2024年4月15日,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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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向100%控股子公司永康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专项用于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康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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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2002894248,截至2024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永康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天全、魏乃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