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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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03版)

2024-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 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方案变更审议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出现降职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将按照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

但是,激励对象发生如下情形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重大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激励对象因辞职与华光环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华光环能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调动等与华光环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华光环能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于考核年度内全年在岗的,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 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08万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0元/股计算,假设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10.06元/股,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应确认的管理费用预计为1308万股×(10.06元/股-7.90元/股)=2825.28万元,该管理费用应于授予日至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成日内计入损益,即上述2825.28万元将在60个月内摊销。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4年5月1日为草案披露日、2024年7月15日授予,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及按照相关假设条件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业绩提升。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1、华光环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附激励名单);

2、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华光环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4、华光环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日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4-039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1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陈晓平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征集人陈晓平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的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6月12日13点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16会议室

3、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征集投票权的议案外,无其他议案。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8)。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于2024年4月30日出席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同意公司制定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制定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制定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实施程序、特殊情况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有利于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及实施。征集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1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不得对授权委托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i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应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ii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iii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如下:

联系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国联金融大厦15楼1508

邮政编码:214131

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联 系 人:舒婷婷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书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陈晓平

2024年5月1日

附件: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晓平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华光环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2.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3.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委托授权。

4.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编号:临2024-037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以邮件、书面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余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表决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确保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规范运行,形成合理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实施程序、特殊情况处理、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有利于规范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及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本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1日

(上接1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