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相关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董事柳秋杰先生、刘志鸿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立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970,000股、800,000股、260,000股,合计减持不超过2,030,000股,合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55%。
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董事柳秋杰先生、刘志鸿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张立杰先生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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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事项的具体安排:
1、减持股东姓名:柳秋杰、刘志鸿、张立杰;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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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公司股份;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7、减持价格区间: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刘志鸿、张立杰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柳秋杰、刘志鸿、张立杰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秋杰、刘志鸿、张立杰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柳秋杰、刘志鸿、张立杰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