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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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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59 证券简称:平安电工 公告编号:2024-022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协保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通城大道242号公司315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6人,代表股份139,141,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5.00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9,123,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9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2,509,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52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491,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4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0%。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139,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7,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4%;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139,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07,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64%;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3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