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0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提前3日通知的时限要求,于2024年4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赵明健、赵婷婷、常伟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开健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提前3日通知的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静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光伏”)。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合计人民币3,6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鑫铂光伏担保余额为79,53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21,713.99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公司对鑫铂光伏的担保余额为75,930万元;公司对所有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18,113.99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情况,公司拟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1.50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鑫铂光伏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5,200万元人民币(存保证金2,600万元整),实际担保金额2,600万元整;同时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金额1,000万元整。本次合计提供担保3,600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上述协议的履行,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近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已完成签署。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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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180,087.88万元,负债总额为107,016.02万元,净资产为73,071.86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4,577.80万元,利润总额11,152.94万元,净利润10,466.52万元(2023年度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4年4月30日,鑫铂光伏的总资产为204,050.99万元,负债总额为129,773.47万元,净资产为74,277.52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2,602.42万元,利润总额726.14万元,净利润1,205.66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三)鑫铂光伏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徽鑫铂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4、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鑫铂光伏为公司子公司。公司为鑫铂光伏提供担保,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鑫铂光伏的生产经营需要,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1,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3.10%;公司实际对子公司鑫铂光伏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79,5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6.06%。
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为221,713.99万元人民币(备注:其中上次担保进展公告后对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鑫铂光伏分别增加5,000.00万元、2,500万元担保未进行披露,原因为此次担保最高额合同已披露,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在此最高额担保合同下后续进行融资公司未进行逐笔披露。除此之外,对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减少4,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72.66%,以上担保全部是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所有子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3,286.01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鑫铂股份”)于2024年4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76,227,730.0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75,721,138.48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06,591.61元。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3号文)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数量为31,518,6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9,999,982.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742,440.69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9,257,541.39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292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30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调整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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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75,721,138.48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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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0,742,440.69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4年1月17日止,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06,591.61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06,591.61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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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0140号),认为:鑫铂股份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鑫铂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鑫铂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鑫铂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