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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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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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议案10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1-议案13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议案11、议案12、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关联股东对议案7回避表决、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对议案11-13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3、登记时间:2024年5月23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4:00-18:00);

登记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21楼证券投资部。

4、注意事项

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21楼

联系电话:0571-28898076

传真:0571-28898076

邮政编码:310051

联系人:鲍航

注意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5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位关联董事吴卓群、张小孟、袁明坤、王欣回避表决。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为了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位关联董事吴卓群、张小孟、袁明坤、王欣回避表决。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位关联董事吴卓群、张小孟、袁明坤、王欣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24年5月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敏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