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2 证券简称:可立克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95,890,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1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代表股份236,956,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82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58,93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58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股份1,73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3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2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柳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
1.02 选举孙汉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监事候选人柳愈女士、孙汉兵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肖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
2.02 选举顾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
2.03 选举肖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
2.04选举伍春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肖铿先生、顾洁女士、肖瑾女士、伍春霞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选举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
3.02 选举邬克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2%。
3.03 选举杨玉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6%。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之前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
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岑维先生、邬克强先生、杨玉岗先生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8日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2023年12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下同)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
3.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下同)的《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4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7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正中工业园七栋二楼公司研发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铿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956,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82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9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8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890,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41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 选举柳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根据表决结果,柳愈女士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1.2 选举孙汉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根据表决结果,孙汉兵先生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 选举肖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根据表决结果,肖铿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顾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根据表决结果,顾洁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3 选举肖瑾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根据表决结果,肖瑾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4 选举伍春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根据表决结果,伍春霞女士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1 选举岑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根据表决结果,岑维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2 选举邬克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
根据表决结果,邬克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3 选举杨玉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5,890,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
根据表决结果,杨玉岗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茹
唐震宇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