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4-049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9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5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赴江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4-050
转债代码:110072 转债简称:广汇转债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董事会提议
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4年5月9日,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价已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的情形,触发“广汇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议向下修正“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股东大会召开审议本议案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修正前“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即4.03元/股),则“广汇转债”转股价格无需修正。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84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发行了3,3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7,000.00万元,期限6年。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5号文同意,公司337,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9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广汇转债”,债券代码“11007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广汇转债”自2021年2月2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6年8月17日,“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未做调整,为4.03元/股。
二、本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具体内容
(一)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审议程序
本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2024年4月16日起算,在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广汇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90%(即3.63元/股),已触发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为支持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提议向下修正“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股东大会召开审议本议案时,上述任一指标高于修正前“广汇转债”的转股价格(即4.03元/股),则“广汇转债”转股价格无需修正。
为确保本次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相关条款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相关事宜,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次修正各项相关工作完成之日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4-051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21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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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5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32.52%股份的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5月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4年5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该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为非累计投票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4月25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21日 15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广汇宝信大厦9楼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1日
至2024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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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至议案15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议案16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 2024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7、8、14、1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13、1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权登记日持有“广汇转债”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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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