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为:吕海涛先生、肖家河先生、古朴先生、张亮先生,通讯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胡嘉先生、高刚先生、徐小伍先生,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经理黄如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黄如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黄如华先生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黄如华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肖家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黄如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调整后成员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胡嘉先生;委员:吕海涛先生、肖家河先生。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亮先生;委员:肖家河先生、高刚先生。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经理黄如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黄如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黄如华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黄如华先生辞去职务后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和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如华先生持有公司39,200股股份,辞职后其所持股份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黄如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黄如华先生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肖家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职务(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附件:肖家河先生简历
肖家河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部主管,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部经理,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珠海世联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珠海大横琴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经理、融资发展和经营管理部总监、金融资本部总监、职工董事、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旦华复能(珠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截至目前,肖家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
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诉讼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15,129,293.7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宝鹰建设收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案号为(2024)粤0607民初3106-4号,宝鹰建设已于2024年5月6日完成诉讼费用缴交并确认案件已正式立案,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佛山市三水区能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佛山市赜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四: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事实及理由
2019年5月以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三期高层11-15座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佛山恒大山水龙盘三期高层11-15座精装修工程,案涉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10月28日,被告一与原告进行项目结算,并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人民币32,306,262.62元。
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被告一应在办理结算完毕30天内向原告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5%,质保金为结算款的2.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30天内无息支付,被告一并未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拖欠涉案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5,129,293.78元(其中:工程款14,321,637.21元、质保金807,656.57元)。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系被告四实际控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人格混同,被告二与被告三存在人格混同,被告三与被告四存在人格混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依法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321,637.21元及利息(以14,321,637.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807,656.57元及利息(以807,656.5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四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共24件,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45.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4.5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0.89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本次提起的诉讼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累计诉讼、仲裁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涉诉事项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交费回单;
2、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