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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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2024-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衢州市誉诚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誉诚瑞投资”)《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誉诚瑞投资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7,376,4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09%)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誉诚瑞投资的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誉诚瑞投资已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誉诚瑞投资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注:上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上述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非交易过户的誉诚瑞投资全体合伙人已签署《间接股东关于持股事项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在誉诚瑞投资解散且承诺方通过非交易过户直接持有李子园股份后,承诺方将承继誉诚瑞投资在李子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全部承诺内容。誉诚瑞投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由承诺方继续履行,直至全部承诺内容履行完毕;

(2)承诺方中的部分人员同时作为李子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继续严格履行在李子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同时也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范方面的其他规定;

(3)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誉诚瑞投资解散并向承诺方完成非交易过户后,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减持李子园公司股份时,承诺遵守如下减持规则:

1)自承诺方因誉诚瑞投资解散并通过非交易过户而直接持有李子园公司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在减持时,承诺方持有李子园公司的股份将合并计算,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2)承诺方将确保承诺方的减持符合前项承诺,承诺方中的任何一方拟减持股份的,应提前25个交易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邮箱、短信及微信方式)其他人并与其他人友好协商,确保减持股份比例不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若协商不成的,则承诺方各自享有减持额度按照承诺方各自届时持有李子园股份的内部比例对应计算;

3)在遵守并履行前述第2)项承诺义务的前提下,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李子园公司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由李子园公司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承诺方的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4)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承诺方持股规范方面的其他规定;

5)如承诺方中的一方未履行本承诺函事项或履行行为不符合本承诺函事项的,则一方所获取的收益将归承诺方集体所有。若对承诺方中的其他主体或李子园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全额赔偿承诺方中的其他主体以及李子园公司的全部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或后果。

2、本次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所有誉诚瑞投资合伙人,将继续履行誉诚瑞投资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3、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旭斌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誉诚瑞投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斌的一致行动人,本次非交易过户事宜导致王旭斌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及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分布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