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4-04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2024年5月10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6,526,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4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471,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96,054,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254,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2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4-031)。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5,798,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
反对24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弃权485,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526,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7%;
反对241,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弃权485,8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7%。
(二)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之“第三节”部分。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85,076,6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7%;
反对11,202,1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0%;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39,804,8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27%;
反对11,202,1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5%;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三)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5,798,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526,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7%;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内容摘要:2023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080.52亿,较期初减少3.49%,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61.4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0.4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40.34%,基本每股收益0.13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4%。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5,798,8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527,0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8%;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
(1)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45.83万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34,856.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本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3,485.60万元,2023年可供分配利润总计为43,605.56万元。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信心,为了积极回报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总股本为3,666,302,28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279,093,049股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剔除该部分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3,387,209,23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38,720,923.70元(含税)。
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股份、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调整相应的总股本。
(2)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
为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公司决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6,046,4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774,6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5,798,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526,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7%;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247,6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195,779,7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弃权266,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507,95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
反对4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266,72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8.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商品、原材料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450,755,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1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755,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1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8.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450,755,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1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50,755,47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4%;
反对480,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弃权19,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鸣、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