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24-33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2023年10月19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4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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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方已接受相关中介机构访谈并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
1、郑龙香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郑龙香、李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李昱未向郑龙香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所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李昱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郑龙香及李昱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郑龙香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罗承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罗承业、罗欣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罗欣未向罗承业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罗欣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罗承业及罗欣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罗承业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谢弘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谢弘艺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张丽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黄珊珊、张丽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黄珊珊未向张丽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黄珊珊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张丽英及黄珊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张丽英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罗文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罗文樱、刘畅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刘畅未向罗文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刘畅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罗文樱及刘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罗文樱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标的公司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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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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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账户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以上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是基于公开信息,并由本单位独立判断进行,未利用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接受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或建议,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的情况。除上述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单位同意委托高新发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查询本单位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信息。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及访谈情况,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