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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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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缓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的公告

2024-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4版)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缓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因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基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召开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暂缓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另行适时提请召开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

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一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23年1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口头警示,主要内容如下:“经核实,陕西证监局在对公司现场检查中关注到,公司在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规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讨论,决定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望公司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整改措施

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确保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采取了相关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1、进一步加强公司负责三会运作的证券法务部组织部门员工对《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责任心意识,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全面梳理、复核公司三会底稿文件,确保公司三会信息披露与备案文件的一致性及三会运行的合规性。

2、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学习,树立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意识,保持对市场的敏感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公司已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并于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新增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督促董监高合规增减持公司股份并及时进行披露。

4、公司已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并于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公司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的规定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信息进行查漏补缺,所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均已由董事长和时任董秘签署存档备查。相应的,公司也加强了对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合规意识,证券法务部内部不定期对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5、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增了责任追究章节,并于2022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6、公司已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的会议资料重新整理归档,保证归档资料与董事会决议公告的一致性。此外,公司证券法务部组织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增强责任心意识,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信息披露和公司底稿资料的一致性;此外,全面梳理、复核公司三会运作的底稿文件,确保公司三会信息披露与备案文件的一致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7、公司在陕西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立即与督导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年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进行了准确披露,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相关法规的学习,更多查阅和借鉴其他上市公司的披露案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8、组织财务部所有人员进行相关会计政策的培训、学习,加强对定期报告披露谨慎性和准确性的认识,加大对定期报告披露的多重复核,保证后续定期报告严格按照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披露。公司在2022年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中已将外币折算政策披露表述修改为“本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按照月初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月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9、公司从2022年8月份开始将关单、提单、物流单据复印件装订到记账凭证后,并且将原件按照月度单独分类整理,作为财务档案和当月凭证共同保存。

10、公司已加强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杜绝因准则理解不到位产生的会计处理不当。自2021年起,公司已将销售产品产生的运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11、公司已与财务部及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要求财务部加强自查、加强部门内部控制,严格按照披露的会计政策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8月起每月按照外币业务披露的相关政策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外币业务折算。

12、公司全面梳理了固定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强调各部门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要求各部门及时在OA上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坚决避免再次出现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不及时的情况。

13、公司已组织财务部、仓储部、质量管理部等部门对产成品有效期标识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对产成品有效期标识的管理。在今后资产盘点过程中,公司会着重关注产品标识有效期的问题,尤其对于复检指标不达标的产品会格外关注,根据产品指标判断是否有额外的减值风险。

14、公司全面梳理了成本核算的业务流程,重点分析了造成成本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导致错误的原因,在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已经改正该行为,保证存货计价方法的一致性。公司已加强财务部全体人员关于存货计量政策方面的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责任心意识,避免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

15、从2020年开始,公司在年终奖会计处理方面加强管理,及时与人力部门了解当年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情况,保证年终奖计提数与实发数无差异,确保在财务报告和企业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包括职工薪酬在内的各项费用真实、完整,并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16、公司已加强人员内部培训,要求所有财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基础规范》;公司增加了独立第三人(制单人和出纳除外)对原始凭证的实质性审核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提供数据的统一、准确。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公司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股东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世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永钰”)、刘晓春和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就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瑞联新材部分股份和卓世合伙表决权委托一揽子事项达成一致,2024年5月10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与开投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开投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分别持有的10,564,867股、4,568,962股、686,031股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开投集团将持有公司15,819,8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4%。

2024年5月10日,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卓世合伙将其持有未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委托给开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时点孰早届满终止:1、开投集团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开投集团名下;2、开投集团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减去卓世合伙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10%;3、2026年3月2日(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

在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开投集团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3.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2、2024年5月10日,开投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开投集团拟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29,525,361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开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27.59%(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合称“本次交易”)。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开投集团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审查通过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本次协议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除上述程序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还包括:瑞联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述决策及审批程序能否最终履行,履行时间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含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

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刘晓春拟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各自所持有的瑞联新材的部分股份,2024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与开投集团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开投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分别持有的10,564,867股、4,568,962股、686,031股公司股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开投集团将持有公司15,819,86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74%。

(二)表决权委托

2024年5月10日,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卓世合伙将其持有的未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委托给开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时点孰早届满终止:1、开投集团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开投集团名下;2、开投集团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减去卓世合伙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10%;3、2026年3月2日。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4年5月10日,开投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开投集团拟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29,525,361股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在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开投集团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23.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西海岸新区国资局。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开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27.59%。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西海岸新区国资局。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转让方一、表决权委托方

2、转让方二

3、转让方三

刘晓春,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0491********。现任公司董事长。

(二)受让方、表决权受托方、认购方

1、基本情况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投集团的控股股东,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开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开投集团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

开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开投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卓世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564,867股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90,893,011元(大写:伍亿玖仟零捌拾玖万叁仟零拾壹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5.93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10.1款第(1)、(4)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60%,无条件足额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10.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配合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并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7.1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目标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后,瑞联新材单笔行政处罚或直接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甲方应就瑞联新材直接偿付损失乘以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时的目标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向乙方进行赔偿。但乙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不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次交易;

(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3)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本协议生效条件或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在2024年12月31日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第二条中的交割先决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

(3)有权方选择根据第 8.1、8.2、8.3 或 9.3 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关于税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10.3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11、董事会、监事会更新

11.1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30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邮件等形式),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上交所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占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员的2/3以上(含2/3),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占监事会的1/3以上(含1/3),同时乙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人选。甲方配合并支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上审议与此相关议案的事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权)。

11.2 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应督促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11.3 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之后至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新前,甲方应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11.4 甲方承诺,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永久不谋求或协助任何其他方取得瑞联新材控制权。

(二)开投集团与国富永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国富永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4,568,962股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5,542,045元(大写:贰亿伍仟伍佰伍拾肆万贰仟零肆拾伍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5.93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10.1款第(1)、(2)、(5)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60%,无条件足额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10.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配合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 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配合支持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属于甲方既有权利和职责范围,则甲方同样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7.1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目标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甲方仅为财务投资人,除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外,不对目标股份过户登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均同意本次交易;

(2)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乙方签署《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4)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本协议生效条件或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在2024年12月31日或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第二条中的交割先决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5%的违约金;

(3)有权方选择根据第8.1、8.2、8.3或9.3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关于税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10.3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11、董事会、监事会更新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30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邮件等形式),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上交所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在其所持目标公司表决权权限范围内应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协助乙方实现: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占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员的2/3以上(含2/3),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占监事会的1/3以上(含1/3),同时乙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人选。甲方配合并支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上审议与此相关议案的事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权)。

11.2 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应督促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11.3 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之后至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新前,甲方应配合乙方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11.4 甲方承诺,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永久不谋求或协助任何其他方取得瑞联新材控制权。

(三)开投集团与刘晓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刘晓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刘晓春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686,031股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369,714元(大写:叁仟捌佰叁拾陆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5.93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10.1款第(1)、(4)项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60%,无条件足额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10.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配合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配合支持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如属于甲方既有权利和职责范围,则甲方同样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7.1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逾期超过60日仍未完成目标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后,瑞联新材单笔行政处罚或直接赔偿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甲方应就瑞联新材直接偿付损失乘以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时的目标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向乙方进行赔偿。但乙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不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乙方签署《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3)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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