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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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该等担保全部系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2024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或向为全资及控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预计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3,000万元。在此额度内,具体由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金融机构及融资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5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银行吴中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英维克”)提供7,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为苏州英维克的累计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为苏州英维克提供担保剩余可用额度为18,000万元。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名称: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6月14日

3、注册地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工业园淞葭路501号

4、法定代表人:菅毅超

5、注册资本:6,000万元

6、公司持股比例(直接+间接):100%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7105679X2

8、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组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信息化机房温控设备、通信及电子产品温控设备、信息化机房配套设备、通信网络配套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专用控制设备、精密空调设备、通讯机柜空调设备、工业空调设备、特种空调设备、机柜、冷水机组、暖通设备、热泵设备、不间断电源、电池、数据中心微模块设备、监控设备、自动切换设备、供配电设备;承接设备温控系统、节能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技术咨询服务;软件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冷冻冷藏设备及其零部件、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地铁与城市轻轨车辆温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开发、制造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能源监测及运营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9,409.22万元,负债总额20,451.55万元,净资产8,957.67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44,486.45万元,利润总额892.69万元,净利润990.25万元(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资产总额36,378.34万元,负债总额27,374.10万元,净资产9,004.23万元,2024年1-3月营业收入7,211.60万元,利润总额-108.21万元,净利润-46.90万元(数据未经审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高于70%)。

10、被担保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苏州英维克温控技术有限公司

3、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4、保证最高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方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63,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5.57%;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9,500万元(含本次),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82%。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